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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1998年修正)
| 颁布单位: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大 | 文号: |
|---|---|
| 颁布日期:1998-06-04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修正案
颁布单位: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
颁布时间:19980604
实施时间:19980604
失效时间:20021024
内容分类:种子
题注:(1998年4月13日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1998年6月4日湖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
正文:
修正案条例第五十二条:无证生产、经营农作物种子的,由当地种子管理机构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生产和经营;情节严重的,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内的罚款;不按指定的农作物种类和地点生产、经营农作物种子的,由当地种子管理机构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生产或经营;情节严重的,吊销其《种子生产许可证》或《种子经营许可证》及《营业执照》,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内的罚款。修改为:无证生产、经营农作物种子的,由当地种子管理机构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生产和经营;情节严重的,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内的罚款;不按指定的农作物种类和地点生产、经营农作物种子的,由当地种子管理机构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生产或经营;情节严重的,吊销其《种子生产许可证》或《种子经营许可证》,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内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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