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废止《广州市建设项目控制新污染实施办法》等35件政府规章的决定

颁布单位: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文号:令2007年第4号
颁布日期:2007-12-04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关于废止《广州市建设项目控制新污染实施办法》等35件政府规章的决定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4号

《关于废止<广州市建设项目控制新污染实施办法>等35件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07年10月22日市政府第13届28次常务会议同意,现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市长张广宁

二○○七年十二月四日

关于废止《广州市建设项目控制新污染实施办法》等35件政府规章的决定

市政府第13届28次常务会议决定废止下列35件政府规章,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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