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稳定住房价格有关契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颁布单位:广东省汕头市财政局文号:
颁布日期:2005-08-0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关于贯彻稳定住房价格有关契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汕市财农[2005]7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2号)、《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9号)、《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农业税征收管理局关于贯彻稳定住房价格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粤财农[2005]116号)和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的《省建设厅关于确定我省普通住房标准的通知》(粤建房字[2005]58号)的有关规定,为切实加强我市契税征管工作,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市有关契税政策及征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计税依据和税率

2005年6月1日后,凡个人购买普通住房的,契税计税依据为房屋买卖成交价格,按照我省现行契税税率3%减半征收。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且无正当理由的,由征收机关参照市场价格确定。对非普通住房按照契税税率3%计征。

二、普通住房标准

中心城区享受契税优惠政策的普通住房标准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住房套内建筑面积120平方米(含120平方米)以下或单套住房建筑面积144平方米(含144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为住房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080元(含3080元)以下或套内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600元(含3600元)以下。

三、凡纳税义务发生在2005年6月1日以前的,其契税征收仍按照原政策执行。

四、政策执行时间。新的普通住房契税政策从2005年6月1日起执行。

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规定办理契税的申报和缴纳工作,对有意隐瞒、弄虚作假进行虚假纳税申报的,一经发现,除追回漏缴的税款外,将按有关规定追究单位领导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澄海区、潮阳区、潮南区、南澳县由当地契税征收机关依照国家、省有关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核定普通住房的价格标准。

汕头市财政局

二○○五年八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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