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广东大唐潮州三百门电厂税务管理和税收分成有关问题的通知

颁布单位:广东省潮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潮府办〔2006〕37号
颁布日期:2006-05-2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潮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潮府办〔2006〕37号

关于广东大唐潮州三百门电厂税务管理和税收分成有关问题的通知

饶平县人民政府、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中国人民银行潮州市中心支行:

为兼顾市和饶平县的利益,理顺广东大唐潮州三百门电厂(简称“大唐电厂”)税收分配关系,经市人民政府研究,现就有关税收征管和分成问题通知如下:

一、税务管理

大唐电厂在建过程和项目建成所形成的税收,由饶平县实施税务管理,市国税局、市地税局派员实施督导。

二、税收分配比例

大唐电厂在建过程和项目建成所形成的税收,市、县部分按下列比例分配。

增值税市县25%部分按现行财政体制5%作为市级统筹收入,2%作为环境治理保护专项资金,其余18%部分按市、饶平县各50%的比例分配;

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市县24%部分按市14.4%、饶平县9.6%的比例分配;

营业税市县60%部分按市36%、饶平县24%的比例分配;

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资源税等地方各税按市40%、饶平县60%的比例分配;

教育费附加收入、堤围防护费等规费按市40%、饶平县60%的比例分配。

三、税收缴库方式

(一)增值税在饶平县缴库,执行潮府[1996]14号文的规定在中央和地方之间划分,即:按中央75%、市级5%、县级20%比例分别缴入中央、市、县各级库。环境治理专项资金及市级分享部分,暂采用调库办法,由饶平县国税局按增值税总额的11%逐月从饶平县级库调入市级库。

(二)企业所得税在饶平县缴库,执行潮府[1996]14号文的规定在中央和地方之间划分,即:按中央60%、省级16%、市级8%、县16%比例分别缴入中央、省、市、县各级库。市级另外分享部分,暂采用调库办法,由饶平县国税局按企业所得税总额的6.4%逐月从饶平县级库调入市级库。

(三)其他各种税费先按市40%、饶平县60%的比例分成,再执行潮府[1996]14号文的规定在中央和地方之间划分,即:

1、个人所得税:

市40%部分按中央60%、省级16%、市级24%比例分别缴入中央、省、市各级库;

饶平县60%部分按中央60%、省级16%、市级8%、县16%比例分别缴入中央、省、市、县各级库;

2、营业税:

市40%部分按省级40%、市级60%比例分别缴入省、市各级库;

饶平县60%部分按省级40%、市级20%、县40%比例分别缴入省、市、县各级库;

3、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资源税等地方各税:按市级40%、县级60%比例分别缴入市、县各级库。

4、教育费附加收入、堤围防护费等规费:按市级40%、县级60%比例分别缴入市、县各级库。

四、其他问题

(一)设立环境治理保护专项资金,资金来源由市按大唐电厂缴纳增值税总额的2%安排,专项用于整治大唐电厂造成的环境污染。

(二)国、地税务部门须按月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供大唐电厂纳税情况。

(三)今后若涉及财政体制变动,按体制变动的规定执行。

本通知从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二○○六年五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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