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做好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做好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
| 颁布单位:湖南省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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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4-07-28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关于进一步做好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
娄政办发〔2004〕2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机关各单位,市属以上企事业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娄底市委、娄底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财税工作的决定》(娄发〔2004〕7号)精神,进一步做好全市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5〕06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纳税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5〕077号)的有关规定,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提高认识,增强纳税意识
进一步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实行有效的税收调节,是全面贯彻依法治国方略、推进依法治税进程的重要措施,是缓解目前社会分配不公、维护社会稳定的有力手段,是实现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深化各项改革的重要保障,是培育全民纳税意识、有效增加财政收入的重要途径。实行源泉控管、健全代扣代缴制度是依据税法要求进一步做好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有效方法。各级领导和广大干部职工必须充分认识到加强个人所得税征管和代扣代缴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做好本单位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和税务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各种宣传舆论工具,宣传税收政策,普及税法知识,增强全社会的纳税意识,培养广大公民自觉申报纳税和代扣代缴单位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的良好习惯,创造“依法诚信纳税”的社会氛围。要充分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引导广大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切实遵守税法,履行纳税义务。
二、严格操作程序,规范扣缴工作
各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为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应设立代扣代缴税款帐簿,建立支付个人收入明细情况的《台账》,将每月所扣税款在次月7日前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并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等相关资料。凡纳入财政工资统发中心统管的单位,应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由财政工资统发中心按月据实统一代扣代缴;对工资纳入财政统一发放但部分补贴、奖金、福利仍由单位自筹发放的单位,应按月将工资统发部分与本单位发放部分合并计算,再与主管税务机关结算;对未纳入财政工资统发中心的其他单位,其个人所得税由各代扣代缴单位按月据实统一扣缴。要加快税收信息化进程,逐步实现“科技管税”和规范管税。
三、严肃扣缴纪律,堵塞征管漏洞
各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必须切实履行好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各级人民政府应自觉维护税法的统一性和严肃性,严禁随意变通和超越权限擅自乱开减免税口子;各级税务机关要带头做好本系统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工作,严格依法办事和依率计征;各单位要积极做好宣传解释工作,自觉认真履行代扣代缴义务,严禁少扣、不扣和帮助纳税人逃避纳税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减税免税的,除依法撤销擅自作出的决定、补征应征未征税款外,由上级机关追究负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税务人员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并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50%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代扣代缴工作不力、屡查屡犯的单位,由税务机关提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由财政停拨其有关经费,涉嫌犯罪的由税务机关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各级税务机关要建立健全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征管台帐,并结合当地实际,全面加强个人所得税年度检查结算工作,每年开展一次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检查中发现偷税漏税严重、情节恶劣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严肃查处,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公之于众,以教育群众和震慑违法分子;并要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漏洞,认真研究改进和加强工作的措施,堵塞征管漏洞,防止国家税收的跑冒滴漏。
四、加强部门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领导,积极支持税务部门加强对个人所得税的征管;认真做好对各部门的协调工作,各有关单位要积极协助税务机关搞好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要全面推行法人负责制,各代扣代缴单位的法人代表要切实做好本单位的代扣代缴工作;要建立工作联系机制,财政、银行、审计、公安等部门应与税务部门建立密切的工作联系制度,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各类矛盾和问题;税务机关要进一步加强对代扣代缴单位的纳税辅导,大力提高办税服务水平。各级各部门要努力营造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良好环境,促进个人所得税按实代扣代缴工作正常有序地开展。
本通知自2004年10月1日起执行。原《娄底市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管理暂行办法》(娄政办发〔2000〕17号)同时废止。
二○○四年七月二十八日
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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