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市直税务部门经费管理及超收奖励有关问题的通知

颁布单位:广东省潮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潮府办〔2006〕8号
颁布日期:2006-03-06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潮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潮府办〔2006〕8号

关于市直税务部门经费管理及超收奖励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枫溪区管委会,市府直属有关单位,市开发区管委会: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地方税务系统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05〕106号)精神,为规范我市市直税务系统经费管理,引入激励机制,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市直税务部门经费管理及超收奖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市直地税部门经费管理及超收奖励

(一)征收经费的核拨。市直地税部门征收经费按当年征收缴入本级地方库的税费(不含社保费)收入比例核定。年度预算任务收入按6.8%比例核定征收经费;超年度预算任务部分按9.5%的比例核定征收经费。对按财政体制统筹县区共享税20%市级收入的征收经费,属基数内部分,由各县区财政部门直接拨付当地地税部门;超基数部分,由市财政局按各县区确定的比例核拨给市地税局,再由市地税局返拨给各县区地税部门。

(二)实行超收奖励办法。市直地税部门完成市年初下达本级预算任务的(不含市统筹县区收入),由市财政拨给地税部门补助经费180万元(含慰问款);超预算任务部分按30%给予奖励。

(三)经费支出管理等有关问题,按粤府办〔2005〕106号文规定执行。

二、市直国税部门征收经费及超收奖励

(一)市直国税部门征收经费按原渠道解决。

(二)市直国税部门完成市年初下达本级预算任务及超预算任务的奖励办法,参照市直地税部门奖励办法执行。

三、本通知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二○○六年三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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