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云浮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年税额标准及征收范围的通告
关于调整云浮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年税额标准及征收范围的通告
| 颁布单位:广东省云浮市人民政府 | 文号:云府〔2007〕74号 |
|---|---|
| 颁布日期:2007-11-2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云浮市人民政府
云府〔2007〕74号
关于调整云浮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年税额标准及征收范围的通告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8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的通知》(财税〔2007〕9号)和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粤财法〔2007〕71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土地使用税单位税额标准过低的实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从2007年1月1日起,对我市应税土地每平方米的年税额标准及征收范围调整如下,现予以公布,请广大纳税人遵照执行。
云浮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年税额标准表
单位:元/平方米
地区
土地级别
征收范围
年税额
云城区
一级
市区(东起永丰桥,北沿兴云东路、环市路,南沿世纪大道、石仔岭、南山公园、市迎宾馆、府前路,西至中石化迳口加油站的土地)
10
二级
云城区辖区范围内的324国道(市区范围的除外)和河口大道两旁的土地
9
三级
云城工业园范围内的土地
8
四级
云城、高峰和河口街道办辖区范围内的其他土地(市区、324国道两旁和云城工业园的除外)
4.5
五级
安塘街道办和腰古镇辖区范围内的土地(324国道两旁的除外)
3
六级
思劳镇(324国道两旁的除外)、都杨镇辖区范围内的土地
1.5
罗定市
一级
市区(罗城镇)
Ⅰ类行业
5
Ⅱ类行业
3
二级
其他镇(工业园区除外)
Ⅰ类行业
3
Ⅱ类行业
2
三级
工业园区
1.5
新兴县
一级
县城
Ⅰ类行业
5
Ⅱ类行业
3
二级
各建制镇(里洞镇、大江镇除外)
Ⅰ类行业
4
Ⅱ类行业
2
三级
里洞镇、大江镇
Ⅰ类行业
3
Ⅱ类行业
1.5
云安县
一级
县城、六都镇
4
二级
其他镇
3
郁南县
一级
县城(Ⅱ类行业除外)
4
二级
其他镇、Ⅱ类行业用地
3
备注:1、云城区辖区范围内的324国道两旁的土地具体是指324国道两旁200米范围内的土地。
2、Ⅰ类行业指除工业、铁路运输业之外的其他行业;Ⅱ类行业指工业、铁路运输业。
云浮市人民政府
二OO七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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