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商务局市公安局市市容局市工商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关于贯彻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和二手车交易规范实施意见的通知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商务局市公安局市市容局市工商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关于贯彻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和二手车交易规范实施意见的通知
|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市政办〔2006〕133号 |
|---|---|
| 颁布日期:2006-11-25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市政办〔2006〕133号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商务局市公安局市市容局市工商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关于贯彻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和二手车交易规范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市商务局市公安局市市容局市工商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关于贯彻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和二手车交易规范的实施意见》,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关于贯彻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和
二手车交易规范的实施意见
市商务局市公安局市市容局
市工商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二○○六年十月十日)
为认真贯彻执行《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和《二手车交易规范》,进一步加强我市二手车流通管理,规范二手车经营行为,保障二手车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二手车流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依法经营,规范行为
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要严格按照《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和《二手车交易规范》各项规定依法开展业务,遵守诚实、守信、公平、公开的原则,不得欺行霸市、强买强卖、弄虚作假、恶意串通、敲诈勒索。
(一)设立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经销企业开设店铺要符合《桂林市商业网点总体规划》的要求。二手车交易市场须设立车辆展示交易区、交易手续办理区、客户休息区,须具有二类资质以上汽车修理服务设施及三名以上旧机动车鉴定评估师,以便提供相应的售前和售后服务。
(二)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1个月内向市商务局备案。市商务局同时将备案企业名单抄送市公安车管部门备案。
(三)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在每季度10日前向市商务局报送二手车信息材料,以确保商务部二手车流通信息的汇总和发布。
(四)二手车交易必须签订合同,明确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五)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在各自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超范围经营。
(六)二手车经销企业、拍卖企业及二手车交易市场必须按车辆实际交易价格开具发票,不得弄虚作假降低价格虚开发票。
(七)二手车经销企业、拍卖企业是指从事收购、销售、拍卖二手车的经营活动,其开具的《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只限于本企业收购、销售、拍卖的二手车,不得违规开具发票,收取市场服务管理费。否则,除依法没收非法所得外,按有关规定另行处罚。
(八)进行二手车直接交易和通过二手车经纪机构进行二手车交易的,应由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按规定向买方开具税务机关监制的统一发票。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按《二手车交易规范》第五条对交易的车辆进行核实后,方可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九)二手车经销企业将二手车销售给买方前,应当到国家质检总局会同国家认监委统一向社会公布承担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机构对车辆进行检验,安全技术检验合格的车辆方可交易。对进入销售展示区的车辆按《经销车辆信息表》的要求填写有关信息,在显要位置予以明示。经销企业在销售二手车时应当按照《二手车交易规范》的要求,向买方提供质量保证及售后服务承诺。
(十)二手车拍卖公司从事二手车拍卖及相关中介服务活动,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及《拍卖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拍卖前按规定报市商务局备案。
(十一)为解决车辆展示场地、办理手续和方便管理,二手车经纪机构应进驻二手车交易市场。
(十二)二手车直接交易应当在二手车交易市场进行。
(十三)《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的领用,必须是依法到工商部门注册登记并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经销企业、二手车拍卖企业。
(十四)对不具备规定条件、审批手续不全、违法违规经营的,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仍达不到规定条件的,取消二手车交易的资格,税务部门依法停止供票。对非法设立、无场地、无资金、无专业人员的二手车交易市场、经销企业、中介公司、拍卖公司,一律依法取缔。
二、协调配合,齐抓共管
二手车流通涉及面广,涉及车辆管理、国有资产、税收、社会治安、环境保护、交通及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各监管部门要按照《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和《二手车交易规范》规定各司其职,密切协作。
(一)商务部门的监督管理工作
1.对新核准建设的二手车交易市场,建成后由商务局组织公安、工商、税务等有关部门按照核准的内容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意见。
2.对二手车交易市场和经营主体的经营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发现违规经营行为,及时与工商、税务、公安等有关部门共同协商,按有关规定查处。
3.负责向公安、工商、税务等部门通报二手车交易情况。
(二)公安部门的监督管理工作
1.把好过户关。公安车管部门按照市商务局提供的二手车交易市场、经销企业、拍卖企业备案名单进行核实,确认企业开具的“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符合企业经营行为的,方可办理过户手续。不在备案名单内及所开票据不符合企业经营行为的,不予办理过户手续。
对于经销企业开具的《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公安车管部门应核实“车辆行驶证”中车主与票据中的交易双方是否一致,对不一致的则不予办理过户,并交由工商部门查处;对于拍卖企业开具的《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车管部门应核实有无委托拍卖合同和《二手车拍卖成交确认书》,没有委托合同和成交确认书的,公安车管部门不予办理过户,并交由工商部门查处。
2.把好合法关。交易前由公安部门对交易车辆的合法性进行认定,不合法的车辆不予以交易。依法查处盗窃、诈骗车辆,伪造证照、车牌等违法及擅自更改发动机号码、车架号码和调整里程表等车辆及报废车辆。
3.会同市容部门对违规停放的交易车辆进行查处。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工作
1.规范二手车经营主体资格。根据《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二手车经营主体严格按照二手车交易市场、经销企业、拍卖企业、鉴定评估机构、经纪机构五种类型进行登记,禁止交叉经营和超范围经营。
2.为买卖双方提供二手车交易合同文本,并对利用合同进行欺诈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3.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四)国税部门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查处二手车交易市场和二手车经营主体违规开票及偷税行为。
(五)市容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工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辖区市容管理部门会同公安部门负责查处二手车交易市场和经营主体占道经营行为,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六)为防止非法车辆进入市场,方便交易双方办理手续,公安车管、税务、交通等职能部门派人进驻二手车交易市场,由交易市场提供办公场地、设备联合办公,形成一站式服务,增强服务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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