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电解锰项目建设管理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电解锰项目建设管理的通知 颁布单位: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 ---|--- 颁布日期:2005-12-26 | 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电解锰项目建设管理的通知 鄂政办发〔2005〕129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电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电解锰项目建设管理的通知
| 颁布单位: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05-12-26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电解锰项目建设管理的通知
鄂政办发〔2005〕129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电解锰属于高污染、高能耗的行业,从矿山开采到锰矿粉加工、电解锰生产等环节都会对环境产生较大影响。为进一步加强电解锰行业管理,严格电解锰项目审批,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上收项目审批权限。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停止市(州、县)发展改革部门备案新建、改扩建电解锰生产项目,改由省发改委直接对全省新建、改扩建电解锰项目进行备案,并由省环保局负责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二、严格项目建设准入。在国家未出台电解锰项目建设准入标准之前,由省发改委会同省环保局对全省电解锰项目进行清理,制定电解锰生产项目建设准入标准,严格环境和资源管理。要依据区域环境容量、国家产业和经济技术政策对锰矿开采和电解锰行业发展实行严格控制,禁止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锰行业项目建设,凡是没有水环境容量的地区,不得新建、改扩建电解锰项目。
三、严格在建项目环保验收。凡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的在建电解锰项目要立即停止建设,已办手续的在建项目和新建项目要配套建设各项环保设施。环保配套设施验收不合格的,主体工程一律不得投产和使用。
四、加强已建项目环境监管。要加强对已建电解锰项目的环境污染监管,凡是排放污染物中锰、铬、硒含量不能稳定达标的企业要实行限期治理;对试生产超过3个月,仍没有达到环评审批要求的企业,实行停产治理;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治理无法达标的企业,依法予以关闭。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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