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颁布单位:广东省惠州市人大常委会文号:
颁布日期:1999-07-2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惠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1990年11月5日惠州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1999年7月28日惠州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依法行使职权,提高议事效率,规范议事制度,根据宪法和地方组织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常委会审议议案、决定问题,应当加强调查研究,充分发扬民主,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第二章会议的召开

第三条常委会会议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有特殊需要时,可以临时召集会议。常委会会议由主任或受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召集并主持。

第四条常委会会议必须有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始得举行。

第五条常委会会议建议议程由主任会议提出,提请常委会全体会议决定。会议期间,需要调整议程的,由常委会全体会议决定。

常委会举行会议的建议议程由常委会办公室在会前三十日预先告知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有关机关,会议正式通知于会前二十日发出。有关机关应将提请会议审议的议案、工作报告书面材料和有关资料按规定份数于会前十日送交常委会办公室,常委会办公室于会前七日将会议的有关材料发送常委会组成人员。临时决定召集的会议,可以临时发出通知。

第六条常委会组成人员必须按时出席常委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向常委会主任或秘书长请假。常委会组成人员出席会议情况在常委会《会刊》上予以通报。

第七条常委会举行会议的时候,市人民政府市长或副市长、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常委会副秘书长、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和办事机构负责人、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主任或一位副主任列席会议。

列席会议人员因故不能列席会议,应当在举行会议前请假。

根据需要,可以邀请部分市人大代表和在我市的全国、省人大代表列席会议。

第八条常委会举行会议时,可集中或分组进行讨论和审议。审议议案或工作报告时,有关部门负责人应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三章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九条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委会提出属于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常委会会议审议。

主任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常委会办事机构或工作机构拟定议案草案,并经主任会议决定,向常委会会议作出说明。

第十条市人民政府可以提出属于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第十一条常委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提出属于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主任会议决定不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的,应当向常委会会议报告并向提案人说明。

第十二条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的议案,由提议案机关或议案人向常委会会议作出说明,并提交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的人事任免案,按照《广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办理。拟任人员任前须参加常委会组织的法律知识考试,并在常委会会议上作供职发言。

第十四条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的监督个案,审议中认为具体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违法的,常委会可以决定发出法律监督书。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应当在规定期限内依法处理,并报告处理结果。

第十五条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的议案,如果在审议中发现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或调查核实的,经主持人或主任会议提议,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同意,可以暂不交付表决,交提案机关、提案人或常委会工作机构和办事机构进一步调查研究后,提出报告,再次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第十六条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机关或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由主任会议同意,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十七条主任会议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常委会组成人员书面联名,可以向常委会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常委会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

第四章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

第十八条常委会会议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和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或专题汇报,并根据情况提出审议意见或作出决议、决定。

常委会组成人员半数以上不同意工作报告的,报告机关要在本次会议或下次会议上作补充报告或重新报告。

第十九条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向常委会会议报告,要按常委会工作安排提前做好准备,做到认真负责,如实反映情况。

市人民政府的工作报告,必须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讨论,由市长或副市长签署意见后,再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属于全局性或重大专项问题,由市长或主管副市长到会报告,专

项问题可由市人民政府委托所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报告。

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到会报告。院长、检察长因故不能到会的,可以委托副院长、副检察长报告。

第二十条常委会会议通过的决议、决定,有关机关应贯彻执行,并报告贯彻执行情况。常委会会议形成的审议意见,有关机关应研究落实,并在三个月内作出答复。常委会主任会议认为必要时,可以决定对有关机关贯彻执行常委会决议、决定以及落实常委会审议意见的情况进行检查。

第五章评议

第二十一条常委会可以组织对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进行工作评议和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选举、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述职评议,并按照《广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评议工作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评议后应当形成评议意见。被评议单位或者述职人员根据评议意见,应当在三个月内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告常委会。

第二十三条常委会可以采取检查、听取汇报、复评等形式,督促被评议单位或者述职人员改进工作。

第六章质询

第二十四条常委会会议期间,常委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委会书面提出对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由主任会议决定交由受质询机关答复。

第二十五条质询案必须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

第二十六条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的质询案,由主任会议决定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在常委会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书面答复。以口头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负责人到会答复;以书面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负责人签署,并印发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

参加会议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半数以上对质询案的答复不满意的,由主任会议决定,受质询机关应在下次常委会会议或指定时间再作答复。

第二十七条列入常委会会议的质询案,在未作出答复前,提质询案人要求撤回的,对该质询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七章发言和表决

第二十八条常委会组成人员在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第二十九条常委会组成人员会前要围绕议题,认真做好审议准备。会上发言要简明扼要,突出重点。

第三十条列席常委会会议的人员有发言权。

第三十一条常委会会议表决议案,采用无记名方式或其他方式。

人事任免议案采用无记名投票的表决方式,逐人表决。

第三十二条交付表决的议案,有修正案的,应先表决修正案。

第三十三条表决议案,由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赞成方为通过。

常委会组成人员对议案可以投赞成票或者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第三十四条本规则自常委会会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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