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契税征管工作的通知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契税征管工作的通知
| 颁布单位:河南省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04-11-02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契税征管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和《河南省契税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50号),加大契税征管力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契税征管工作的领导,积极做好契税征收、房地产管理以及与工商、税务、公安、法院等有关执法部门和单位的协调工作,努力形成齐抓共管、各司其职的契税征管局面和人人协税护税的社会氛围。
二、各级政府要认真清理自行出台的各类违规减免契税的政策。凡是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和《河南省契税实施办法》相违背的各类地方性契税政策、法规,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一律停止执行。我市原执行的房展期间和二手房交易均优惠一半由市财政补贴的政策同时废止。
三、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履行契税征收管理职能,实行对契税的直接征收,严禁财政征收机关以外的任何部门代征契税。要加强契税征收队伍建设,健全和完善契税征管体制,切实做好契税征管工作。同时,纳税人要按照契税征管和减免程序,提供必要的相关资料,及时准确地向契税征收机关进行申报纳税和申请减免税。
四、各级契税征收机关要认真研究当地房地产交易程序,建立同房地产交易相配套的征管机制,健全与同级土地和房产管理部门办证、征管相对接的网络,双方共同协作,实行定期对账、稽核制度。凡未纳税先办房地产证的一律视同偷漏税行为,除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外,还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对弄虚作假、偷漏税的纳税人,除责令其据实补缴契税外,依照《契税征管法》有关规定处以罚款,对抗税不缴、无理取闹,围攻殴打征管人员,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严肃处理,同时将按照法律程序依法追缴;对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对上市交易的旧房,要检查上手完税证,凡不能提供完税凭证的,一律视同“白契”,按照本次的房地产交易价格,向卖方追缴应纳契税。各级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和《河南省契税实施办法》有关规定,密切和财政征收机关配合,向同级财政征收机关提供有关土地、房产交易资料,做到资料共享。没有契税征收机关契税完税凭证的,有关部门不得办理土地、房屋权属变更登记手续,不得发放房地产证。
五、各级财政征收机关要积极协助土地和房产管理部门逐步建立健全规范的土地、房产交易机制,并帮助其改善必要的房地产交易设施条件,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部门预算。财政征收机关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土地、房产部门支付任何形式的劳务费。我市过去已签订的与本通知有抵触的有关提取劳务费方面的合同或协议同时废止。
六、要规范房地产交易程序。在一个城市规划区内,原则上只保留一个房地产交易机构,防止多头发放房地产证。房地产交易必须按规定进入房地产交易场所进行,取消房地产私下交易,凡买卖房屋不到房产部门办理房产证的由房产管理部门按规定处理。要进一步规范房改政策,防止利用房改政策偷漏契税。
七、各房地产开发公司和开发商要认真执行国家契税征收政策和房地产管理法规。商品房的预售,必须向当地市、县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申请,经批准发给《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方可售房。从2004年12月1日起,各房地产开发公司和开发商每季度要向当地契税征收机关和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报送商品房销售平面图、各户名单和成交价格,使征收机关及时了解和掌握税源,依法征收契税。各房产开发公司和个人不得随意更改合同,市财政征收机关将定期不定期对其售房情况进行检查,如发现帮助承受方偷漏契税者,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二○○四年十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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