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市城区税务稽查收入级次和财政结算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湖北省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荆政办发〔2008〕76号
颁布日期:2008-12-16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市城区税务稽查收入级次和财政结算办法的通知

荆政办发〔2008〕76号

荆州区、沙市区人民政府,荆州开发区,市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和完善市城区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荆政发〔2006〕37号)规定,市城区税务稽查收入属市级固定收入。实际执行中,造成了市本级及各区在财政收入核算和财政总决算工作中,不能满足省财政厅对财政收入各级次分享比例的考核要求,给市本级及各区准确核算财政收入和顺利办理年终财政总决算造成了一定困难。经市政府同意,现对市城区税务稽查收入级次和财政结算办法进行调整。现通知如下:

一、市税务稽查部门查缴的市城区税务稽查收入,一律按照正常征收的税收收入入库程序,并严格按照荆政发〔2006〕37号文件规定的各税种的收入级次、分享比例组织入库。属区属企业的,由市税务稽查部门开具税票,入区级国库。地方固定收入全额作区级收入;共享收入按照各税种的分享比例,分级缴库,地方分享部分作区级收入。属市属企业的,由市税务稽查部门开具税票,入市级国库,按照各税种的分享比例缴库。

二、为了保持现行市城区财政体制的正常运转,城区税务稽查收入级次调整后,市、区两级财政对城区稽查收入的利益分配格局保持不变。市税务稽查部门在年度终了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将上年度已入库的区属企业的稽查收入文书,包括稽查结论和税票的复印件,分宗整理后通过市国税局、市地税局送交市财政局,由市财政局通过财政结算将市级应得的稽查收入从区级收入中扣回。

三、本通知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年内已入库的市城区税务稽查收入按本通知的规定进行调库。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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