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人民政府转发市地方税务局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我市饮食业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意见的通知

颁布单位:河南省开封市人民政府文号:汴政〔2007〕45号
颁布日期:2007-07-1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开封市人民政府转发市地方税务局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我市饮食业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意见的通知

汴政〔2007〕4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现将市地方税务局、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我市饮食业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七年七月十九日

关于加强饮食业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意见

开封市地方税务局开封市国家税务局

(二○○七年六月二十日)

为加强我市饮食业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堵塞税收漏洞,进一步规范饮食业税收秩序,保证企业所得税及时、均衡、足额入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开封市地方税务局、开封市国家税务局共同制定了《开封市饮食业企业所得税查账征收管理办法》(试行)和《开封市饮食业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试行),并就加强我市饮食业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饮食业企业所得税实行查实征收(即查账征收)、核定征收两种征收方式。

二、饮食业包括所有提供饮食服务的纳税人。

三、纳税人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的确定,采取由纳税人对照条件提出申请,税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逐级审核的办法。

四、实行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税务机关查实征收方式的,如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核定征收企业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38号)第二条规定情况之一的,一经查实,可随时变更为核定征收方式。

五、对我市饮食业户实行查账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由县区级主管税务机关进行鉴定,报市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方可执行;

对我市饮食业户实行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原则上采用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办法,特殊情况下报请市主管税务机关批准也可以采取定额征收的办法。

六、《开封市饮食业企业所得税查账征收管理办法》和《开封市饮食业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从2007年7月1日起执行。对各饮食业户的征收方式重新进行鉴定,对不能正确计算收入、成本、费用向税务机关申报应纳税所得额已采用核定征收的纳税人,其所得税征收方式不再重新认定。各级税务机关要对所辖饮食业户进行广泛地宣传,向当地政府进行汇报。

附件:1.开封市饮食业企业所得税查账征收管理办法

2.开封市饮食业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

附件1

开封市饮食业企业所得税查账征收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为了加强饮食业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账制健全,能够准确核算收入总额、成本费用支出、正确核算经营成果、按照规定保存账证资料、按期申报纳税的企业,实行查账征收方式。

第三条实行查账征收方式的,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一般不予变动。如有特殊情况,纳税人出现国家税务总局《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国税发〔2000〕38号)文件第二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一经查实,可随时变更为核定征收方式。

第四条饮食业应纳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为应纳税所得额。

计算公式: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准予扣除项目金额(或)

应纳税所得额=会计利润总额+纳税调整增加额-纳税调整减少额

会计利润总额=营业利润+投资净收益+其他业务利润±营业外收支净额

营业利润=营业收入净额-营业成本-营业费用-营业税金及附加-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投资净收益=投资收益-投资损失

其他业务利润=其他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支出

营业外收支净额=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

第五条营业收入是指饮食业的主营业务收入及其附营业务收入,包括:餐饮收入、住宿收入、娱乐收入、文化体育收入、商品销售收入及其它服务收入。营业收入的确认依据《河南省地方税务局饮食业营业税管理暂行办法》豫地税发〔2006〕90号文件规定。

收入时间的确认:纳税人应在其提供劳务后,同时收讫价款或取得收取价款权力证明时,确认营业收入实现。

第六条除税收法规另有规定者外,成本、费用税前扣除的确认一般应遵循以下原则:权责发生制原则、配比原则、相关性原则、确定性原则、合理性原则、正确区分经营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原则。

第七条纳税人成本、费用的扣除要真实、合法。真实是指能提供证明有关支出确属已经实际发生的凭据;合法是指符合税法规定。

第八条饮食业成本、费用核算的对象主要包括营业成本、及期间费用的核算。

(一)营业成本的核算:饮食业营业成本通过营业成本科目进行核算。

(二)期间费用的核算:期间费用包括营业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营业费用是指各营业部门在经营中发生的各项费用。

管理费用是指企业为组织管理经营活动而发生的费用以及由企业统一负担的费用。

财务费用包括:企业经营期间发生利息净支出、汇兑净损失、金融机构手续费、加息及筹资发生的其它费用。

第九条企业随经营收入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第十条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的中间开业或由于合并、分立、关闭等原因终止时,应在停止经营之日起60日内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第十一条企业所得税实行按年计算,分月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的征纳办法。

第十二条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无论是盈利或亏损,均应按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

第十三条纳税人应当在月份终了后15日内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会计报表和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及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它资料。

第十四条纳税人某一纳税年度发生亏损的,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进行弥补,下一纳税年度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延续弥补期最长不得超过5年。纳税人的税前弥补亏损应在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可自行弥补。

第十五条纳税人当期发生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盘亏、毁损净损失、坏账损失、以及对外投资损失等必须按照《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2005年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3号)的规定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方可准予税前扣除。

第十六条纳税人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主管税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十七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有关税收法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此前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开封市地方税务局、开封市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从2007年7月1日起执行。

附件2

开封市饮食业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纳税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征收企业所得税应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征收:

一、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不设账薄的或按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应设置但未设置账薄的;

二、擅自销毁账簿或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三、只能准确核算收入总额,或收入总额能够查实,但其成本费用支出不能准确核算的;

四、只能准确核算成本费用支出,或成本费用支出能够查实,但其收入总额不能准确核算的;

五、收入总额及成本费用支出均不能正确核算,不能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纳税资料的,难以查实的;

六、账目设置和核算虽然符合规定,但并未按规定保存有关账薄、凭证及有关纳税资料的;

七、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收入凭证、成本资料、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八、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九、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第三条饮食业核定征收方式原则上采用核定应税所得率的征收方式,对个别经营规模较小、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条件的饮食企业,报请市局备案后也可采取定额征收方式。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企业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应税所得率(或)

应纳税所得额=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

×应税所得率

第四条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一经确定,如无特殊情况,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一般不得变更。

第五条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方式的,纳税人可按下列规定进行纳税申报:

一、纳税人实行按月预缴,年终汇算清缴的办法申报纳税;

二、纳税人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应依照确定的应税所得率计算所属期实际应缴纳的税额进行预缴;

三、纳税人预缴企业所得税或年终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按规定填制预缴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或《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在规定的时限内报送主管税务机关。该类纳税人在填制预缴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或《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只需填写与收入总额相关的项目,并在备注栏中注明实行的征收方式和应税所得率。

第六条纳税人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主管税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七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有关税收法规规定执行。

第八条此前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九条本办法由开封市地方税务局、开封市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办法从2007年7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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