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岩市2007年矿产资源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

颁布单位:福建省龙岩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07-03-23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关于印发龙岩市2007年矿产资源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

龙政综〔2007〕9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现将《龙岩市2007年矿产资源管理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三月二十三日

龙岩市2007年矿产资源管理工作要点

2007年,我市矿产资源管理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要求,加快建立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矿业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推动矿业走节约、清洁、安全和可持续的发展道路。根据龙岩市“十一”矿产资源规划,提出今年矿产资源管理工作要点如下:

一、始终保持高压态势,巩固和扩大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整顿成果

1、严厉打击无证勘查开采等各类矿产资源违法违规行为。随着整规工作的不断深入,非法采矿更加隐秘,监管工作更加复杂,必须采取更加严厉的措施和行之有效的办法,多管齐下,根治顽疾。一是完善非法采矿取缔关闭机制和制度。按照责任到人、任务到矿的要求,落实乡镇的无证采矿巡查监管责任,及时发现、报告、关闭无证采矿行为。对无证非法采矿反弹的区域,县级人民政府要适时组织力量开展集中整治;有关职能部门要按照整顿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的要求,落实部门职责,推进整治工作。二是严肃查处违法采矿案件。加大对非法采矿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的追究,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确保查处率100%。健全和完善行政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关于非法采矿刑事责任案件查处和判处联席会议制度,提高案件查处及结案率。三是加强对非法采矿滋生蔓延区域监管责任人的督察,对巡查、制止、关闭、查处、打击工作中失职失察的有关责任人和工作不到位的相关领导,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2、严肃查处越界开采等违法行为。建立对采矿权人越界开采的检查、查处、整改制度,定期交换井上下对照图、采掘工程平面图,加强井巷工程的实地检查,及时发现越界开采行为。对越界开采行为,依法予以处罚,同时密封越界的井巷工程,对经制止不改正,仍进行越层越界的矿山,以非法采矿或破坏资源罪立案查处,吊销其相关证照。

3、依法关闭破坏资源、污染严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企业。对在资源整合中列入关闭的煤矿、非煤矿山,因污染环境、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需要关闭的矿山,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下达关闭决定,有关部门吊销(注销)相关证照,及时做好关闭及验收工作。对关闭矿山要加强日常巡查,落实监管责任,防止非法开采。

4、依法查处探矿权、采矿权非法转让行为。对过去以乡村集体名义办证,名为集体实为个人、权责不清的乡村集体矿山企业,要按照尊重历史、面对现实、依法依规和有利于生产、有利于管理、不损害双方原有利益为原则,采用采矿权有偿转让、作价入股、合作经营等方式,进行经济实体整合,依法办理采矿权转让、变更登记手续,切实解决采矿权人与投资主体、生产经营主体相脱离,资源开发与保护、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等问题,进一步规范矿山开采行为,促进依法办矿。要求5月底前完成清理纠正工作。

二、积极稳妥推进矿产资源整合工作,提高矿产开发的规模化、集约化、规范化水平

1、规范推进煤矿和非煤矿山资源整合工作。煤炭资源整合工作按照《龙岩市煤矿整顿关闭工作三年规划实施方案》要求,由市煤炭行业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牵头,各产煤县(市、区)政府具体组织实施。非煤矿山资源整合工作按照《福建省非煤矿山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整合方案》及我市实施意见,由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具体组织实施,总体上今年4月底前完成整合方案编制、审批,10月底全面完成资源整合工作。通过资源整合,对现有矿山关闭一批、合并一批、改造一批,进一步提高办矿规模和水平。

2、加快资源整合步伐。按照一个经济实体、一个生产系统和政府主导、部门协作、市场运作、分步实施的要求,以矿产资源为基础,以矿业权为纽带,与企业重组、改制、改造相结合,鼓励优势企业采取收购、兼并、参股等方式整合其他企业,综合运用法律、经济和必要的行政手段,推进资源整合工作。资源整合期间,暂停新设探矿权、采矿权及采矿权扩大矿区范围的审批,待整合方案批准后,按照整合方案办理采矿权扩大范围审批及变更手续。凡不能按期完成整合任务的县(市、区),暂停探矿权、采矿权等相关证照的审批。

3、疏堵结合,以关促整。对按规定应关闭的矿山,要严格按标准予以关闭;对不按规划参与整合的、拒绝协调或协调无效的,取消整合资格,实施关闭;对纳入整合规划的非煤矿山给予一定的优惠政策,允许整合矿山往周边扩大矿区范围,增加资源量,做强做大矿山企业,整合矿山的地质报告、开发利用方案的编写、评审费用、价款评估费用可从采矿权价款中抵交。

三、加强调控和日常监管,健全监督管理责任体制

1、认真组织实施市、县“十一五”矿产资源规划。严格按照规划设置矿业权,禁采区内的矿山要限期搬迁。凡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达不到最小开采规模及开采回采率水平的,不得审批发证。加强调控,防止重批小、散类采矿权,暂停审批新设建筑用石采矿权,对因重点项目(工程)建设需增加采石场的,由县(市、区)编制采矿权年度出让计划,经市国土资源局审查批准后组织实施。科学配置矿产资源,按照“大集团配大基地,大集团配大资源”的原则,鼓励大型水泥企业采取合理补偿、整体收购或联合经营等方式整合小型石灰石矿山企业,强化资源保障。加大矿产资源补偿费征管力度,确保完成年度征收入库任务。

2、坚持矿山年检制度。将矿山企业资源综合利用水平、环境保护、是否超层越界开采作为年检重点,限期整顿未通过年检的矿山,整顿查处不合格的矿山企业,确保矿山年检工作5月底前完成。对年检中发现不按开发利用方案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要坚决依法予以处罚,直至吊销采矿许可证。

3、完善“三率”考核制度。采用科学的方法和选矿工艺,使矿产资源开采回采率和选矿回收率达到设计要求,共伴生矿得到有效综合利用。

4、健全矿产督察员制度。加强对重点矿山企业的督查,及时发现、解决问题,提高重点矿山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

5、做好非煤矿山火工材料计划的编制审核工作。加强对基建非煤矿山火工计划的编制和管理,对不按开发利用方案和设计开采、超层越界、存在安全隐患的,以火工计划为调控手段,督促矿山企业限期整改,规范开采行为。

6、严格市场准入条件,加强开采资质管理、开发利用方案审查、采矿权延续登记管理,按时办理延续登记,对采矿证逾期后仍继续采矿的,按非法采矿予以查处。

四、加强地质勘查工作,努力实现矿业可持续发展

认真贯彻市政府《关于加强地质工作的实施意见》,进一步加强地质管理工作,促进矿业持续健康发展。

1、加强地质找矿工作,有效增加资源储备。以服务“10+3”产业、促进持续发展为着力点,将煤、铁、铜、金、铅锌、石灰石等矿种列为重点勘查矿种,积极争取上级资金和用好本级财政资金,力争探寻一批后备资源,并以市场运作方式进行滚动发展,为重点产业持续发展奠定资源基础。加强危机矿山接替资源找矿立项工作,力争多立项,延长矿山服务年限。加快建立市、县两级地质勘查专项资金,制订资金管理办法,切实把有限的资金管好用好,提高资金投入效益和找矿效果。

2、继续做好地勘监督管理,确保勘查秩序健康有序。加大地质勘查监督管理力度,从源头着手,有效发现和消除违法勘查行为,认真实行勘查项目野外实物验收和年度检查制度,探索勘查区块退出机制,严厉打击以采代探、占地圈矿、违法转让矿权等行为,进一步规范勘查秩序。

3、全面推行所有矿种探矿权公开出让,充分调动社会资金投入地质勘查的积极性。认真做好已公开出让的新罗白沙吕凤煤矿后续勘查工作,加快实施新罗雁石—永定湖雷石灰石预查项目,筛选好的成矿靶区,今年拟推出10-20个探矿权公开出让项目。

4、加大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力度。按照《福建省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暂行管理办法》的要求,督促矿山企业编制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方案,与国土资源部门签订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协议书,缴纳保证金,实行边开采边治理,建立健全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的长效机制。

5、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强化对储量报告编制单位、评估机构和评审员的管理和监督,结合采矿权延续登记和有偿出让,做好已建矿山储量核实和新建矿山占用储量登记和统计工作,掌握储量家底,为科学制定规划和决策提供准确依据。积极稳妥推进矿产资源储量动态监测工作,建立“三率”考核与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挂钩制度,促进资源利用水平的进一步提高。继续加强地质报告和储量核实报告的监督检查力度,对弄虚作假伪造资料、擅自少算或多算储量的予以严肃查处,确保资源储量真实准确。加快龙厦铁路、永武高速等重点建设工程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审核审批工作,积极开展协查和预审,参与项目前期论证,确保重点工程顺利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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