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批转洛阳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洛阳市地税局关于调整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标准的通知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批转洛阳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洛阳市地税局关于调整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标准的通知
| 颁布单位:河南省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2-05-2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批转洛阳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洛阳市地税局关于调整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标准的通知
洛政办〔2012〕6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洛阳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各有关单位:
现将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标准的通知》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九日
关于调整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标准的通知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地方税务局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日)
为继续贯彻落实国家房地产调控政策,合理有效地引导住房消费,维护房地产市场健康平稳有序发展,使党和国家的税收惠民政策得以体现,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精神,结合我市房地产市场发展的实际情况,我市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平均交易价格调整为按照全市住房平均交易价格结合区域调整系数确定。其中,全市住房平均交易价格为2012年2月份成交均价每平方米建筑面积3966元,各区域住房平均交易价格按照《洛阳市普通住房平均交易价格表》(见下表)执行。以后全市住房平均交易价格将根据住房市场变化情况适时调整和公布。
洛阳市普通住房平均交易价格表
区域
新区
涧西
高新
西工
老城
瀍河
系数
1.1
1.2
1.1
1
0.8
0.7
住房均价(元/㎡)
4363
4759
4363
3966
3173
2776
普通住房均价
(元/㎡)
5236
5711
5236
4759
3808
3331
享受优惠政策的普通住房,应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1)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含)以上;(2)单套建筑面积在144(含)平方米以下;(3)实际成交价格低于本区域住房平均交易价格的1.2倍。
本次调整的普通住房价格标准有效期限为2012年4月1日起至下次标准调整为止。
各县(市)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县(市)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的具体标准,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备案后,向社会公布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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