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税收入库级次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税收入库级次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
| 颁布单位:河南省洛阳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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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6-02-14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税收入库级次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
洛政〔2006〕20号2006年2月14日
各县(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税收管理,确保税款按级次及时入库,现将规范税收入库级次有关预算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1.市属企业在各县(市)域内独资建立的各类企业,其实现的各项地方税费,全部就地缴入市级国库。上述企业在建设投资期间形成的建筑营业税由市地税局直属局委托投资企业代征缴入市级国库。为支持县(市)经济发展,年终将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地方税收的30%由市财政分别补助有关县(市)。首阳山电厂、洛阳市中昊化学有限公司、洛阳黄河水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已办企业地方税费,仍就地缴入市级国库,不参与分成补助。
2.市属企业和洛阳市以外企业共同出资在各县(市)域内独资建立的各类企业,其实现的各项地方税费,全部就地缴入市级国库。上述企业在建设投资期间形成的建筑营业税由市地税局直属局委托投资企业代征缴入市级国库。为支持县(市)经济发展,年终将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地方税收的30%由市财政分别补助有关县(市)。
3.市属企业在各县(市)域内与县(市)共同投资建立的各类企业,其实现的各项地方税费,原则上按照市与县(市)投资比例全部就地分别缴入市级、县(市)级国库。县(市)投资比例低于30%的,各项地方税费按照30%缴入县级国库。
4.市属企业和洛阳市以外企业在各县(市)域内与县(市)共同投资建立的各类企业,其实现的各项地方税费,原则上按照市与县(市)投资比例全部就地分别缴入市级、县(市)级国库。县(市)投资比例低于30%的,各项地方税费按照30%缴入县级国库。
5.上述“市属企业”指在市区范围内的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含市级重点企业和非重点企业。其他特殊情况,由市政府研究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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