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洛阳市煤矿下井工作制度的通知

颁布单位:河南省洛阳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06-04-2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洛阳市煤矿下井工作制度的通知

洛政〔2006〕59号2006年4月28日

新安县、伊川县、宜阳县、汝阳县、偃师市、洛龙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洛阳市煤矿下井工作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洛阳市煤矿下井工作制度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煤矿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下井带班的指导意见》(国发〔2005〕53号)和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446号令)以及《国务院关于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18号)精神,为切实加强各级政府对煤炭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强化各级监管部门的职责,进一步提高煤矿安全管理水平,推动我市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洛阳市煤矿下井工作制度。

一、产煤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领导干部和煤炭管理部门干部下井工作制度

1.严格执行产煤县(市、区)人民政府领导干部下井工作制度。各产煤县(市、区)长每年下井不少于8次,主管副县(市、区)长每年下井不少于12次。

2.严格执行产煤乡(镇)人民政府领导下井工作制度。乡(镇)长每年下井不少于18次,主管副乡(镇)长每年下井不少于24次。

3.严格执行市煤炭管理部门干部下井工作制度。主管安全生产的班子成员每年下井不少于18次,其他班子成员及副县级以上干部每年下井不少于12次;主管安全生产副科级以上干部每年下井不少于30次,其他副科级以上干部每年下井不少于18次;主管安全生产的科室干部每年下井不少于36次,其他科室干部每年下井不少于24次。

4.严格执行产煤县(市、区)煤炭管理部门干部下井工作制度。主管安全生产的班子成员每年下井不少于36次,其他班子成员及副科级以上干部每年下井不少于24次;主管安全生产副股级以上干部每年下井不少于52次,其他副股级以上干部每年下井不少于48次,主管安全生产的科室干部每年下井不少于52次,其他科室干部每年下井不少于48次。

产煤县(市、区)人民政府领导干部要对辖区国有及乡镇煤矿实行区域安全责任包干,具体办法由各产煤县(市、区)人民政府自行制定。乡镇人民政府要派专人对辖区乡镇煤矿实行24小时盯守制度,驻矿盯守人员驻矿期间每月下井不少于12次。

5.产煤县(市、区)、乡(镇)领导干部和各级煤炭管理部门干部,每次下井时间不得少于4小时。

二、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领导干部和煤炭管理部门干部下井工作职责

6.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领导干部下井,要认真听取煤矿对安全生产工作的安排、安全措施的制定及重大隐患的排查落实情况,监督检查煤矿企业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情况,及时解决煤矿生产安全事故预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7.县级以上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干部,对所检查煤矿要对照国家煤炭法律法规认真检查,及时查处和制止所辖区域的煤矿安全生产重大隐患和违法行为,并按规定上报同级市、县人民政府。

三、煤矿企业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下井带班制度

8.各类煤矿企业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下井工作制度。地方国有、乡镇煤矿矿长每月下井不少于8次;分管安全、生产、机电、技术工作的副矿长每月下井不少于12次。

各类煤矿企业必须安排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下井带班,确保每个班次至少有一名负责人或生产经营管理人员在现场带班作业,与工人同下同上。

9.地方国有煤矿企业采煤、掘进、通风、维修、井下机电和运输作业,一律由区队负责人带班进行。

10.地方国有煤矿企业的管理人员,要经常下井了解安全生产情况,研究解决井下存在的问题。煤矿在贯通、初次放顶、排瓦斯、揭露煤层、处理火区、探放水、过断层等关键阶段,煤矿企业负责人要按规定到现场指导,确保安全生产。

11.乡镇煤矿企业的各类作业,必须由矿长、副矿长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在现场带班进行。

12.各类煤矿企业要明确下井带班的作业种类、下井带班人员范围、每月下井带班的次数、在井下工作时间、下井带班的任务和职责权限、白班与夜班比例,以及考核奖惩办法等。

四、下井带班人员的职责

13.下井带班人员要把保证安全生产作为第一位的责任,切实掌握当班井下的安全生产状况,加强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检查巡视,及时发现和组织消除事故隐患,及时制止违章违纪行为,严禁违章指挥、严禁超能力组织生产。

14.煤矿矿长、区队长是矿、区队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下井带班人员协助矿长、区队长对当班安全生产负责。煤矿发生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重大隐患和严重问题时,带班人员必须立即组织采取停产、撤人、排除隐患等紧急处置措施,并及时向矿长、区队长报告。煤矿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要在追究矿长、区队长责任的同时,追究当班带班人员相应的责任。

五、严格企业内部管理和考核

15.实行井下交接班制度。上一班的带班人员要在井下向接班的带班人员详细说明井下安全状况、存在的问题及原因、需要注意的事项等,并认真填记交接班记录簿。

16.建立下井带班档案。下井带班的煤矿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升井后,要将下井的时间、地点、经过路线、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意见等有关情况进行详细登记,并存档备查。

17.加强企业内部监督考核。企业要把煤矿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下井带班情况与煤矿的经营管理目标、煤矿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经济收入等挂钩,严格考核。要建立奖惩制度,对认真履行职责、防止事故有功人员要给予奖励;对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要严肃处理。

六、加大监管监察力度

18.市煤炭管理部门和各产煤县(市、区)人民政府按行业和隶属关系,对各类人员的下井情况进行监督。县(市、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是落实煤矿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下井带班制度的主管部门。各级人民政府都要认真履行职责,抓好有关制度的建设和落实,加强检查监督。

19.煤矿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下井工作制度和带班制度的落实要与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生产证等挂钩,对不执行煤矿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下井带班制度、领导干部下井制度或造成安全后果的,将按《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20.各煤矿企业要把煤矿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下井带班制度的落实情况定期向全体职工及其家属和社会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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