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
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
| 颁布单位:广东省梅州市人民政府 | 文号:梅市府〔2007〕5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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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7-11-08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梅市府〔2007〕56号
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三大园区: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的通知》(财税〔2007〕9号)和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粤财法〔2007〕71号)的要求,结合我市经济发展水平、土地利用状况以及地价水平等,经报请广东省人民政府同意,从2007年1月1日起,对梅州城区、蕉华工业园区、畲江工业园区以及各县(市、区)应税土地每平方米的年税额进行调整,调整后的税额标准详见附件。请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广东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进一步加强管理,完善制度,抓紧开展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工作,切实做到应征尽收。征管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反映。
附件:
调整后梅州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表
梅州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十一月八日
调整后梅州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表
行政区域
原执行税额标准
执行税额标准
梅州城区
3
12.00(一级)
10.00(二级)
8.00(三级)
蕉华、畲江工业园区
1.2
6
梅江区
1
6.00(梅州城区以外)
兴宁市
1.80(一级)
8.00(一级)
1.50(二级)
6.00(二级)
1.20(三级)
3.00(三级)
梅县
3.00(一级)
8.00(一级)(梅州城区以外)
1.00(二级)
6.00(二级)(梅州城区以外)
3.00(三级)(梅州城区以外)
平远县
1.20(一级)
8.00(一级)
1.00(二级)
6.00(二级)
0.80(三级)
3.00(三级)
蕉岭县
1.20(一级)
8.00(一级)
1.00(二级)
6.00(二级)
0.80(三级)
3.00(三级)
大埔县
1.20(一级)
8.00(一级)
1.00(二级)
6.00(二级)
0.80(三级)
3.00(三级)
丰顺县
1.20(一级)
8.00(一级)
1.00(二级)
6.00(二级)
3.00(三级)
五华县
1
8.00(一级)
6.00(二级)
3.00(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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