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城镇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工作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城镇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工作的通知
|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南府办〔2007〕18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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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7-07-23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城镇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工作的通知
南府办〔2007〕18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市属各企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全国促进零就业家庭就业和创建充分就业社区活动座谈会精神,认真做好城镇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零就业家庭就业工作,切实为民办实事,为构建和谐南宁做出新的贡献,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城镇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工作的通知》(桂政办发〔2007〕80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我市城镇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确立做好城镇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工作的目标任务
通过健全和完善再就业援助制度,着力帮助零就业家庭人员就业,做到出现一户、帮扶一户、解决一户。通过开展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活动,确保全市范围内在法定劳动年龄、有就业愿望和就业能力的城镇零就业家庭中至少有1人实现就业,实现城镇零就业家庭户户有人就业,消除零就业家庭的目标。建立就业援助呼叫系统,完善援助服务手段,逐步形成针对性强、动态管理的帮助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实现就业的长效机制。
二、明确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稳定就业的标准
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稳定就业的标准:被用人单位招聘的人员,应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自主创业、自谋职业的人员,应正式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月均收入达到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灵活就业的人员,月均收入达到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缴纳社会保险费。
三、规范城镇零就业家庭的认定条件和程序
(一)认定条件
零就业家庭是指在南宁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同一户口居民家庭成员中,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因就业困难无一人就业(不含已退休人员和在校学生)或一年内从事有收入的劳动时间累计不足三个月(含三个月)的家庭。
(二)认定程序
1.符合条件的家庭,到户口所在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申请填报《零就业家庭申请登记表》一式三份,并提供以下材料:
(1)居民户口簿、进入法定劳动年龄段的家庭成员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2)进入法定劳动年龄段的家庭成员未就业的有效凭证。其中,企业下岗失业人员提供《再就业优惠证》或企业出具的尚未就业证明;其他城镇未就业或失业人员、新成长劳动力未实现就业人员要到劳动保障部门进行失业登记,提供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失业证》。
2.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应在申请人登记之日起的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和公示(公示时间为3天),并在《零就业家庭申请登记表》上加具审核意见和盖章,报县(区)、开发区劳动保障部门。
3.县(区)、开发区以上劳动保障部门接到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上报的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认定,在《零就业家庭申请登记表》上加具审核意见和盖章后,一份报市劳动保障部门备案,一份留己存档,一份交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并在3个工作日内通知提出申请的零就业家庭成员。
4.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实行属地化管理。各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应对辖区内的零就业家庭建立台帐,指定专人负责,实行跟踪服务,及时登记享受援助政策家庭及其再就业情况。
5.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再享受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政策:
(1)家庭中的下岗失业人员经推荐介绍就业3次以上,因本人不应聘而造成不就业的。
(2)在认定为零就业家庭后,家庭成员中已有1人(含1人)以上稳定就业的。
(3)所辖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机构连续3个月无法与其家庭成员取得联系的。
对不再享受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的,收回其原办理领取的《再就业优惠证》。
四、采取有力措施,帮助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实现就业
(一)为零就业家庭成员办理《再就业优惠证》。为使零就业家庭充分享受就业扶持政策,促进其就业,劳动保障部门给予零就业家庭中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愿望的1人办理《再就业优惠证》。
(二)鼓励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对象从事个体经营和自主创业的,凭《再就业优惠证》按规定享受相关税费减免政策;自筹资金不足的,可按规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扶持。
(三)各级政府投资开发和购买的公益性岗位要优先安排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对象。对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零就业家庭中持《再就业优惠证》的就业援助对象的,可按照安置大龄就业困难人员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四)鼓励用人单位招用零就业家庭成员。对公益性岗位、各类企业和其他用人单位招用零就业家庭成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补贴等有关就业扶持政策。
(五)零就业家庭成员通过灵活就业方式实现就业,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六)各级就业服务和职业培训机构要积极主动做好促进零就业家庭成员的就业服务工作,为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愿望的零就业家庭成员按规定提供免费职业介绍、职业指导、技能鉴定和职业培训。凡为零就业家庭成员提供免费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并推荐就业成功的就业服务和职业培训机构,按相关规定给予职业介绍、职业培训补贴。
(七)各级各部门要在劳动力市场和服务大厅设立零就业家庭专门服务窗口,提供失业登记、就业指导、技能培训、职业介绍、劳动保障事务代理等项目的"一站式"服务;对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的零就业家庭成员,要从组织创业培训、落实小额担保贷款及各项再就业扶持政策方面提供"一条龙"服务。
(八)零就业家庭人员就读全日制中等职业学校的,可按规定享受国家资助两年助学金,资助标准每年1500元。
五、夯实基础,扎实推进城镇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
(一)认真做好调查摸底工作。各县(区)、开发区管委会在2007年7月底以前对辖区内零就业家庭的有关情况进行调查摸底,确定援助对象,建立统一的登记台帐和数据库,规范对零就业家庭的管理。零就业家庭状况发生变化时,要及时进行调整,更新数据库,实施动态管理。
(二)做好就业岗位的开发和储备工作。要想方设法开发和储备一些适合零就业家庭人员就业的工作岗位。通过政府购买一批、机关事业单位挖掘开发一批、再就业基地创造一批等多形式、多渠道开发就业岗位,以满足辖区内不断变化的零就业家庭就业需要。
(三)建立就业援助呼叫系统。加快12333呼叫系统建设,为零就业家庭人员就业提供快速、高效、便捷服务,确保有就业愿望且不挑不拣的就业困难人员3天之内实现就业。各街道、社区要成立援助服务中心,在调查摸底、建立台帐的基础上,全面准确掌握辖区内零就业家庭的有关情况,积极开展"一对一"、“二对一"等结对帮扶,有针对性地对零就业家庭开展就业援助工作。同时,要做好跟踪服务,了解掌握他们的就业状况和收入状况,加强对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提高就业稳定性。
(四)统筹解决好开展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工作的资金问题。各级各部门可在历年就业再就业结余资金中划拨一部分经费,专项用于开展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工作,充分发挥资金对就业的支持作用,以切实落实就业再就业扶持政策。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开展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活动,是一项重要民心工程,是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建设和谐南宁,维护社会稳定的具体措施,是各级人民政府扩大再就业政策扶持范围,健全再就业援助制度,为民办实事的重要工作之一。各级各部门要从讲政治、顾大局的高度出发,进一步提高对做好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切实加强领导,将帮助零就业家庭成员实现就业工作纳入就业再就业总体工作中。确保"三个到位”,即责任到位、政策到位、服务到位。认真总结几年来的工作经验,对我市零就业家庭人员全面实行援助,切实消除零就业家庭。同时,要贯彻执行国家新一轮就业再就业政策,把零就业家庭人员就业工作与开展创建"充分就业社区"工作紧密结合起来,统筹推进就业再就业工作。
(二)督促检查,总结评估。各县(区)、开发区劳动保障部门要定期对辖区内零就业家庭援助工作进展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和指导,及时发现问题,调整工作思路,总结工作经验,改进工作措施。各县、区每半年和年终要将工作开展情况上报市劳动保障局。市里将组织检查组不定期对各地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工作情况进行检查。
(三)广泛宣传,形成合力。各级各部门要加大对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工作的宣传力度,广泛利用新闻媒体,大力宣传对零就业家庭成员实施就业援助的政策措施,充分调动社会各界参与就业援助工作的积极性,形成全社会共同关心和帮助零就业家庭人员就业的氛围。要充分发挥就业工作联席会议的作用,增强协调意识,强化服务理念,提高服务水平,切实为城镇零就业家庭提供优质的就业服务,保证各项政策的全面落实。
二〇〇七年七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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