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地税局、市交通警察支队《咸宁市交通运输业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地税局、市交通警察支队《咸宁市交通运输业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湖北省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02-09-18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咸政办发〔2002〕105号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地税局、市交通警察支队《咸宁市交通运输业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温泉开发区管委会: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交通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现将市地税局、市交通警察支队制定的《咸宁市交通运输业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执行。
加强交通运输业的税收管理,有利于维护公平竞争,促进交通事业发展;有利于堵塞收入漏洞,增加地方财政收入;有利于优化产业结构调整,培植地方可用财力。各级政府要依法加强对本行政区内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领导和协调,支持地税机关依法履行职责,帮助解决交通运输业税收管理中遇到的困难,优先保证税款入库。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从讲政治的高度,顾全大局,明确工作职责。积极支持、协助地税机关做好车辆税收征管工作,特别是交警部门要发挥好部门优势,履行好管理职责,与地税部门通力合作,齐抓共管,共同抓好交通运输业税收管理,在联合办公过程中,要文明服务,依法行政,为纳税人创造良好的纳税环境。
二○○二年九月十八日
咸宁市交通运输业税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全市交通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维护公平竞争,防止税款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交通运输业税收包括车船使用税、个人所得税、印花税、营业税及其附征的城建税和国务院、省政府规定所应征收的各项规费。
第三条凡在本市境内拥有各类机动车辆并且使用或从事营运业务的单位或个人,为交通运输业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单位和个人将运输经营权承包租赁给他人的,以承租人或承包人为纳税人,任何单位不得以挂靠经营名义为纳税人承担税(费)。
第四条本市交通运输业税收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交警部门协助地税机关做好交通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
第五条交通运输业税收实行属地管理原则。纳税人必须按照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税务机关依照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税款。其征税定额标准由各县(市、区)地方税务机关依法核定,报县(市、区)政府审定后执行。
第六条外地车辆在本地从事车辆营运业务的,必须持机构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开具的“外出经营证明单”及完税凭证到营运地主管地税机关报验,否则,应向车辆营运业务发生地主管地税机关缴纳税(费)。本地车辆在外地从事营运业务的,须回其机构所在地履行纳税义务。
第七条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运输营运证之日起三十日内,须持有关证件到机构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专业运输公司(车队)除办理单位营运业务的税务登记外,还必须对所属车辆分别办理税务登记证副本。
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自工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在向工商部门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之前,持有关证件向机构所在地地税机关申报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
第八条纳税人在开展车辆营运业务时,必须使用咸宁市地方税务局监制的《咸宁市公路运输结算发票》。严禁使用外地运输发票和其他票据结算车辆营运收入。
专业运输公司(车队)需要使用发票的,应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请领购发票。其他交通运输业户所需发票的,一律在机构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设立的办税机构开具发票。
第九条凡车辆产权或经营权发生转移的,原车辆使用者应缴清从事车辆营运期间的所有税(费)。交警部门在办理车辆过户时,应当查验地税部门的《税款缴清证明单》办理过户手续。
第十条纳税人在车辆年审前必须结清上年全部应纳税(费)。
全市交警部门设置的车辆年审检测点,由所在地地税机关派员联合办公。纳税人进行年度车辆年审时,必须持地税部门开具的完税证明单报交警部门审核,交警部门凭完税证明单办理车辆年审检测有关手续。纳税人未缴、少缴税(费)的,在年审检测点就地补缴未缴、少缴的税(费)。
第十一条纳税人因车辆大修、交通事故或其它原因停、歇业的,应在停、歇业时3日内持有效证明材料向其主管地税机关申请报停。恢复营运后,纳税人应向地税部门提出复业申请。纳税人未申请停业或停业期满未按期复业又不申请延长停业的,地税机关视为已恢复营业,实施正常的税收征管。
第十二条纳税人违反本办法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对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咸宁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从二00二年十月一日起执行。
咸宁市地方税务局
咸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二○○二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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