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农产品抵扣企业税收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农产品抵扣企业税收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 颁布单位:河南省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06-08-17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农产品抵扣企业税收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新政办[2006]13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规范农产品抵扣企业税收管理秩序,结合我市实际,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农产品抵扣企业税收专项整治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整治目的
开展对农产品抵扣企业税收专项整治工作的目的:一是整顿、规范农产品收购发票抵扣管理;二是打击和防范利用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偷逃国家税款的行为;三是查找问题,堵塞漏洞,建立长效管理机制,促进企业健康发展,优化我市经济发展环境。
二、整治范围
整治对象为全市从事农产品经销、加工并自行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抵扣税款的企业。
三、整治内容及方法
(一)整治重点
1.2005年及2006年上半年抵扣农产品进项税额大于100万元且税负低于1%的重点企业,或农产品收购抵扣进项税额大于50万元且同比增幅超过30%的企业。
2.2005年及2006年上半年增值税税负率低于全市同行业平均税负率的企业。
3.农产品购进及耗用明显异常,有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嫌疑的企业。
4.农产品收购价格明显高于本地同类产品收购价格的企业。
5.经常发生大宗农产品收购业务,存在向非农业生产者购进农产品开具收购发票嫌疑的企业;或向非农业生产者购进农产品未凭普通发票开具收购发票的企业。
6.收购发票票面开具异常的企业,如连续开具收购金额相同而供货人不同的发票,供货人身份证号相同而姓名不同等有问题的发票。
7.购进农产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超过规定时限未认证抵扣的企业。
8.申报的所得税销售收入与增值税销售收入不符的企业。9.新办农产品抵扣企业,其所得税未纳入正常管理的,重点是工商、国税、地税、卫生监督、技术监管等相关部门信息进行比对,逐户清查。
(二)整治内容及方法
1.对用票资格的核查
纳税人工商营业执照是否注明农产品收购业务,有无固定经营场所和相应的仓储设施,会计核算是否健全,是否建立存货领用存制度和收发存货手续,收购的农产品是否属于税收政策规定的免税农产品等。
2.对收购发票的核查
(1)纳税人是否按规定领购、保管收购发票;
(2)纳税人收购发票开具是否规范,票面项目如出售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地址内容填写是否齐全;
(3)对收购发票上的供货人特别是大宗业务的供货人身份进行确认,核实纳税人是否存在零星收购、汇总开票或者从农业生产单位购进农产品、向非农业生产者购进农产品超范围使用收购发票问题;
(4)收购发票上的收购数量、金额与过磅单、检验单、入库单等收购过程中内部形成的其他书面凭证上的数量、金额是否相符;
(5)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专用发票抵扣联滞留票信息与开具的收购发票进行比对,核查企业是否存在取得专用发票不抵扣税款而重新开具收购发票多抵扣税款的问题。
3.对货物的核查
(1)调查收购渠道,根据收购凭证的记载,对供货人的身份、销售数量、销售价格等情况进行核对,核实购进成本的真实性;
(2)纳税人的生产能力、资金规模、仓储能力及辅助材料、燃料、水电、工资等支出与其收购、加工、销售业务是否匹配;
(3)通过对纳税人进行实物盘点,审核其账面库存与实际是否相符,农产品购进、耗用数量是否匹配;
(4)运用投入产出法,根据建立的评估指标体系和各类产品的消耗定额,实行以进控销、以销核进,核实纳税人产成品产量和农产品原料耗用量是否真实。
4.对资金的核查
(1)当期收购数量、金额与当期现金、银行存款的变动是否相符,是否存在虚增收购数量、价格的问题;
(2)收购农产品是否及时付款、付款方向与供货人是否一致;
(3)当期现金支付货款与其现金来源数额是否匹配;
(4)应付账款对应的农产品收购业务是否属实。
5.对收购价格的核查
将纳税人农产品收购价格与本地平均收购价格进行比较,核查是否存在虚增收购价格、虚抵进项税款的问题。
6.对成本费用的核查核查企业费用列支是否真实,有无虚列成本费用或少计收入的现象,尤其是纳税人取得发票是否真实、合法,是否将不符合规定票据列支成本费用;是否存在有意虚报职工人数,虚列工资及三项费用的现象。
7.对销售收入的核查
对购销合同、销货运输方式、资金结算、回笼、货物出库等情况进行检查核实,落实有无虚构业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有无帐外经营不申报纳税等问题,有无发出货物符合实现销售收入条件但不做销售等问题,如运费单据、航空运输凭证等显示货物已被对方接收,但不做销售收入的问题;预收货款长期挂帐不做销售等问题。
8.综合核查
开展专项整治工作中,还要注意将存货变动核查与现金、银行存款变动以及与应付账款变动核查三种核查方法关联起来综合分析核查,核查其是否存在虚增收购金额、虚抵税款而无需付款的现象。
9.征收方式核查
核查主管税务机关是否按照规定程序开展了征收方式鉴定,文书使用是否规范、完整,鉴定结果是否与企业的实际情况相符。
10.全年零税企业的核查逐户核查纳税人2005年全年零税申报的原因,是否存在隐瞒销售收入、账外经营、返利不入账等问题。特别是年应纳税额为0,年应税销售额、期末留抵税额不为0的商贸企业,要作为本次核查的重点。另外,对免税企业兼营的应税货物是否存在未按规定申报纳税的行为。
四、实施步骤
(一)摸底排查。8月10日前结束。通过排查,澄清农产品抵扣企业税源户数,摸清税源结构。针对不同的农产品经销、加工企业,调查其生产经营状况,摸清行业经营规律,税务机关结合日常管理中掌握情况,对不同行业的农产品抵扣企业的销售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等情况进行统计、测算,筛选出税负异常、进项抵扣异常、收购价格异常等企业,确定重点自查对象、重点评估对象和直接转入稽查环节的纳税人。
(二)企业自查。8月31日前结束。对确定的重点自查对象,税务机关要以召开座谈会、纳税辅导的形式向纳税人宣讲税收政策,帮助企业开展自查自纠。企业自查结束后,要填报《农产品抵扣企业专项整治纳税人自查表》,9月5日前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三)纳税评估。9月30日前结束。在企业自查自纠的基础上,对确定的重点评估对象,税务机关结合当地实际,有针对性地筛选不同类别企业开展纳税评估。在评估过程中,要运用行业评估数学模型、行业平均税负及农产品收购业务增值税管理系统采集的信息,对纳税人进行案头分析,测算企业的销售量、销售收入、收购数量等,对发现的疑点,要深入企业开展约谈和实地调查,对其收购、生产、销售及库存等各个环节信息进行分析比对,核实其纳税申报的真实性。
(四)税务稽查。10月31日前结束。税务机关在排查中发现有重大偷税嫌疑、虚开发票、虚抵税款等行为的;或者企业明显存在问题但又拒不进行自查的;或者在实施纳税评估中发现有重大税务违法行为需要移交稽查的,应按规定及时移交稽查部门。稽查部门通过筛选、整理、分析,认为需要稽查的,也要确定为重点对象开展税务稽查。
(五)总结建制。税务机关要及时总结经验,建章立制,向市政府报告专项整治情况。市国税局也要对全市的农产品抵扣企业专项整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整治成效。
五、整治期间和时限
(一)整治期间:对农产品抵扣企业纳税人2005年1月1日-2006年6月30日之间发生的业务及申报纳税情况进行治理,如发现有重大税务违法行为的,可以往前追溯。
(二)整治时间:整治工作开展时间为2006年8月1日-2006年10月31日。
六、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农产品抵扣企业整治工作对于堵塞税收漏洞,加强行业税收管理,降低企业经营风险,优化我市经济发展环境的重要意义,扎扎实实地搞好农产品抵扣企业专项整治工作。
(二)明确职责,分工协作。农产品抵扣企业专项整治工作在市政府的统一组织安排下进行,市国税局牵头,工商、公安、粮食、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配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共同做好专项整治工作。
(三)依法整治,实事求是。整治工作要坚持依法治税,实事求是原则。在整治工作中,要注意工作方法,不搞“一刀切”,坚决防止和杜绝借整治工作收“过头税”现象的发生。
(四)结合实际,积极探索。税务机关要从实际出发,结合日常税收管理中的经验,探索积极有效的方法应用到专项整治工作中去,使此次专项整治工作取得更好的效果。在专项整治工作中,对于移交稽查的案件,要加大力度,加快进度,符合移送条件的,要及时移交公安部门尽快处理。
(五)上下沟通,加强信息反馈。整治期间,税务机关要加强与市政府的联系,市政府将加强督导,及时编发简报,通报、指导全市整治工作,推动整治工作顺利开展。
附件:农产品抵扣企业专项整治纳税人自查表
二○○六年八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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