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实施意见

颁布单位:河南省信阳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12-06-14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实施意见

信政〔2012〕2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开发区,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以下简称《意见》)和《河南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意见的实施意见》(豫政〔2011〕62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法治政府建设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指导思想、基本要求和工作目标

1.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遵循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紧紧围绕全市改革发展稳定大局,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以下简称《纲要》)、《意见》和省政府《实施意见》精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为魅力信阳建设创造更加良好的法治环境。

2.基本要求: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确保国家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切实做到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转变政府职能和工作作风,提高行政效能和公务员队伍素质;强化服务意识和责任意识,自觉接受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监督;努力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执法有保障、违法受追究、侵权须赔偿。

3.工作目标:坚持重在持续、重在提升、重在统筹、重在为民,在巩固已有成果的基础上,抓住关键环节,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以事关依法行政全局的体制机制创新为突破口,以增强领导干部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提高制度建设质量、规范行政权力运行、保证法律法规严格执行为着力点,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不断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努力实现《纲要》确定的建设法治政府目标。

二、提高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

4.认真落实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学法制度。采取自学、集中或者分片集中培训等形式,组织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学习宪法、基本法律知识和与履行职责相关的专门法律知识。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要带头学法,自觉养成依法办事的习惯,切实提高运用法律思维和法律手段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中突出矛盾和问题的能力。

5.严格实行行政执法人员法律知识培训制度。政府法制机构要强化对行政执法人员通用法律知识和新法律法规培训、轮训力度,每年对本级行政执法人员轮训一遍;执法部门要组织专门法律知识培训,并将执法人员的培训、测试情况作为考核和任职晋升的依据之一。

6.加强依法行政考察和法律知识测试。拟任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领导职务的干部,任职前要由同级政府依法行政工作领导机构考察其掌握相关法律知识和依法行政情况,并将考察结果作为任职的重要依据。政府招录从事公共事务管理岗位的财政供养人员,要增加法律知识的测试,对拟从事行政执法、政府法制等工作的人员,还要由同级政府法制机构组织专门的法律知识考试,考试不合格的不得从事行政执法、政府法制等工作。

三、加强和改进制度建设

7.统筹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突出以国家、省和市委、市政府安排部署的重点工作、经济社会管理工作中的难点问题、热点问题开展制定工作,重点加强有关完善体制机制、改善民生、发展社会事业、强化社会管理、市场监管以及政府自身建设等方面的工作,将其中急需规范化的和已有成熟经验的政策措施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体现出来,形成制度化规范。

8.严格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认真执行《信阳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规范性文件未经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查并经集体讨论决定的,不得发布施行。进一步推进公众参与,扩大征求意见范围,拓宽征求意见渠道,创新征求意见方式方法。除依法需要保密外,对影响重大或关系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规范性文件草案一律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以适当方式反馈意见采纳情况。规范性文件草案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要加强协调沟通,充分听取相关部门的意见。起草单位要重视协调各方利益诉求,特别要注重听取社会团体和利害关系人的意见。要重视调查研究工作,深入理解法律规定和上级政策精神,注重吸收实际工作成果和借鉴外地成功经验。对涉及重大利益调整的,要提请进行专家论证和风险评估,充分考虑可能产生的社会影响。要充分发挥政府和部门法制机构在规范性文件制定中的综合协调和合法性审查作用,克服制度建设中的部门或机构利益倾向。

9.强化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市、县人民政府对本级政府及其部门的规范性文件,要逐步实行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发布。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严格执行《河南省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办法》的规定,坚持有件必备、有件必审、有错必纠,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备案登记目录,凡未列入目录管理的规范性文件一律无效。建立规范性文件备案登记、公布、情况通报和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备案工作电子化、信息化建设。市、县两级政府法制机构应当逐步建立规范性文件数据库和网上检索系统,及时公布经登记的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方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查询、下载。实施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制度,每隔两年清理一次,清理结果向社会公布。凡是国家新的法律、法规颁布和上级政策调整,规范性文件的实施部门或者主要实施部门要及时对有关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建立有效的规范性文件清理保障机制,清理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对文件中明确了有效期的,要在文件有效期之前,对规范性文件进行评价,需要继续实施或修改后实施的,要及时研究审议,公布继续实施或者修改后继续实施。

四、坚持依法、科学、民主决策

10.完善依法科学民主决策程序。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进一步建立健全重大事项决策程序,对涉及公共利益或者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事项,应当把公众参与、专家咨询、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决策的必经程序。作出重大决策前,要广泛听取、充分吸收各方面意见,意见采纳情况及其理由要以适当形式反馈或者公布。完善重大决策听证制度,扩大听证范围,规范听证程序,听证参加人要有广泛的代表性,听证意见要作为决策的重要参考。重大决策草案应当在政府常务会议或者部门领导班子会议集体讨论前,交由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会议讨论和作出决策。

11.建立行政决策风险评估机制。凡是有关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政策、重大项目等决策事项,都要进行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评估,重点是进行社会稳定、环境、经济等方面的风险评估。完善部门论证、专家咨询、公众参与、专业机构测评相结合的风险评估工作机制,通过舆情跟踪、抽样调查、重点走访、会商分析等方式,对决策可能引发的各种风险进行科学预测、综合研判,确定风险等级并制定相应的化解处置预案。要把风险评估结果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未经风险评估的,一律不得作出决策。

12.建立重大决策跟踪反馈和责任追究机制。在重大决策执行过程中,决策机关要跟踪决策的实施情况,全面评估决策执行效果,并根据评估结果决定是否对决策予以调整或者停止执行。对违反决策规定、出现重大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要追究决策者的责任。

五、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13.严格依法履行职责。各级行政机关要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更加重视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切实解决就业、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保障性住房等人民群众最关心的问题。加大行政执法力度,严厉查处危害安全生产、食品药品安全、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社会治安和城市管理等方面的违法案件,维护公共利益和经济社会秩序。着力提高政府公信力,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行政机关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益或加重其义务的决定。行政机关在参与民事活动时,依法行使权力、履行义务、承担责任。

14.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继续推进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和创新执法方式,坚持管理与服务并重、处置与疏导结合,注重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定期清理、确认并向社会公布本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的执法权限和依据。合理界定执法权限,明晰执法主体,明确执法责任,推进综合执法,减少执法层级,提高基层执法能力,切实解决多头执法、多层执法和不执法、乱执法问题。加快行政处罚电子政务和电子监察系统建设,推进“阳光执法”,逐步实现执法信息网上录入、执法流程网上运行、执法活动网上监督。认真组织实施省、市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裁量的有关规定和制度,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避免执法的随意性。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规范行政强制行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认真执行《行政许可法》,进一步规范和减少行政审批,简化审批程序,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管理方式创新。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严格执法人员持证上岗、亮证执法和资格管理制度,狠抓执法纪律和职业道德教育,全面提高执法人员素质。

六、全面推进政务公开

15.加大政府信息公开力度。认真贯彻实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加大公开力度,重点推进财政预算,公共资源配置、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重大建设项目以及政府采购等领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对人民群众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要依法在规定时限内予以答复。

16.推进办事公开。所有面向社会服务的政府部门都要全面推进办事公开制度,依法公开办事依据、条件、要求、程序和结果,充分告知办事项目有关信息。要规范和监督医院、学校、公交、公用等公共企事业单位的办事公开工作,重点公开岗位职责、服务承诺、收费标准、工作规范、办事纪律、监督渠道等内容,为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提供优质、高效、便利的公共服务。

17.创新政务公开方式。进一步加强电子政务建设,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建设互联网信息服务平台和便民服务网络平台,方便人民群众通过互联网办事。规范和发展各类行政服务中心,对与企业和人民群众密切相关的行政管理事项,要尽可能纳入行政服务中心办理。完善政府与公众互动平台,加强与公众的信息沟通和交流,及时回应公众的要求、建议和意见。

七、强化行政监督和问责

18.健全行政监督体系。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务会的监督、政协的民主监督和司法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拓宽群众监督的渠道,建立投诉举报机制,依法保障人民群众监督的权利。支持新闻媒体对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进行曝光,对人民群众检举、新闻媒体反映的问题,行政机关要认真调查核实,依法处理,并及时反馈。对社会影响较大的问题,要将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切实加强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层级监督,及时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建立政府法制机构和监察、司法部门的监督联动机制。政府法制机构对发现的违法违规事项、违法执法行为,要及时立案调查,依法认定事实、责任。需要追究责任的,应当及时移交监察或司法部门,由监察或司法部门依法追究责任。问责结果由政府法制机构汇总向同级政府报告。保障和支持审计、监察等部门依法独立行使监督权。

19.严格执行行政问责制度。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和我省有关规定,严肃查处有令不行、有禁不止、行政不作为、失职渎职、违法行政等行为,坚持有错必纠、有责必问。对因违法行为导致一个地方、一个部门发生重大责任事故、事件或者严重违法行政案件的,要依法依纪严肃追究有关领导直至行政首长的责任。

八、依法化解社会矛盾纠纷

20.建立健全矛盾纠纷化解机制。研究制定全市行政调解工作指导意见,建立由政府负总责、政府法制机构牵头、各职能部门为主体的行政调解工作体制,推动全市行政调解工作顺利开展。认真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加强人民调解组织建设,积极指导、支持和保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开展人民调解工作。建立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大调解联动机制,实现各类调解主体的有效互动,形成调解工作合力。加快仲裁工作的发展,更好地发挥仲裁在解决民间纠纷中的作用。

21.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在解决行政争议中的主渠道作用。各级政府要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要切实加强社会宣传,增强行政复议认识度,要不断改进行政复议工作,提高复议质量,努力将行政争议化解在初发阶段。要畅通复议申请渠道,简化申请手续,方便当事人提出申请。加强对复议受理活动的监督,坚决纠正无正当理由不受理复议申请的行为。大力推行公开审理制度。对案情复杂、社会关注的案件,采取公开听证、当面审理等方式,让当事人进行质证,提高当事人的参与度和审理活动的透明度。要积极运用调解手段化解行政争议,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在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争取以和解、调解的方式解决行政争议,调解、和解达不成协议的,及时依法公正作出复议决定。行政机关要严格履行行政复议决定,对拒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复议决定的行政机关,要依法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健全行政复议机构,确保复议案件有两名以上复议人员办理,重大疑难案件确保3名以上复议人员办理。建立健全适应行政复议工作特点的激励机制和经费、装备保障机制,确保复议办案车辆、照相、录音等设备。

22.高度重视行政诉讼。完善行政应诉制度,明确行政应诉责任主体,根据“权责一致”的原则,实行“谁决策、谁承办、谁应诉”。应诉机关应积极配合人民法院的行政审判活动,支持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规范行政应诉案件审批程序,简化内部流转手续。规范行政诉讼委托代理行为,依法积极应诉,依法向法院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证据和其他材料。落实法定代表人出庭应诉制度、行政败诉案件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认真执行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严肃对待人民法院的司法建议,认真整改,改进工作。

九、加强组织领导和督促检查

23.强化行政首长作为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各级政府及其部门的行政首长对本地、本部门依法行政工作负总责,统一领导本地、本部门推进依法行政工作。要把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强法治政府建设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确保加强依法行政的各项要求落实到政府工作的各个方面、各个环节,将依法行政、法治政府建设任务与改革发展稳定任务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考核。市、县(区)两级政府常务会议每年至少听取两次依法行政工作汇报,及时安排依法行政工作,解决本地区依法行政中存在的问题,研究部署推进依法行政、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具体任务和措施。

24.加强依法行政工作责任目标评议考核。进一步深化依法行政考核工作,科学设定考核指标并纳入各级政府目标管理体系,将考核结果作为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的重要内容。探索依法行政评估体系,推动民主考评,委托社会组织公开、公正地评价依法行政工作。

25.切实加强法制机构和队伍建设。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充分发挥政府法制机构在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方面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督促指导、政策研究和情况交流作用”,保证法制机构的规格、编制与日益繁重的依法行政任务相适应。要重点解决部分县(区)人民政府和行政执法部门法制机构不健全等问题,县(区)级政府法制机构,专职人员不少于三人;行政执法任务繁重的工作部门要设置法制机构和配备专职人员承担推进本部门依法行政工作任务及职责;行政执法任务少,暂无条件成立专门科(股)室的,要明确分管领导并有一名专职的负责法制工作的人员。要把法制机构开展规范性文件审查、行政执法监督、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法制宣传和培训等工作的必要经费列入财政预算。要加大对法制干部的培养、使用和交流力度,重视提拔政治素质高、法律素养好、工作能力强的法制干部。政府法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要努力提高新形势下做好政府法制工作的能力和水平,努力当好政府或者部门领导在依法行政方面的参谋、助手和顾问。

26.营造学法尊法守法的良好社会氛围。积极开展政府法制理论研究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充分利用“六五”法制宣传教育和依法治理工作规划的实施,大力开展“法治信阳”创建活动。认真贯彻中共信阳市委、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法治城市、法治县区创建工作的意见》(信发〔2010〕10号)精神,采取多种形式,开展依法治理活动。以“法律六进”活动为载体,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增强公民依法维护权利、自觉履行义务的意识,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各部门要建立法制通讯员、信息员队伍,搞好经常性宣传,以正确的舆论导向促进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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