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土地交易相关税收管理的通知

颁布单位:河南省信阳市人民政府文号:信政文〔2007〕162号
颁布日期:2007-08-25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土地交易相关税收管理的通知

信政文〔2007〕162号

市国土资源局、市地税局:

为加强全市土地交易管理,规范土地交易相关税收征管秩序,合理开发利用土地资源,促进土地交易市场的健康发展,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任何部门、单位或个人转让土地使用权,必须依法缴纳与土地交易相关的税收。

二、土地交易相关的税收包括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土地增值税、印花税、个人所得税等。依据税收政策,相关税收按以下标准征收:

应纳营业税=土地交易收入*5%,

应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应纳营业税*7%,

应纳教育费附加=应纳营业税*3%,

应纳印花税=土地交易收入*适用税率,

应纳土地增值税=土地交易增值额*适用税率

或土地交易收入*征收率,

应纳个人所得税=土地交易所得额*适用税率

或土地交易收入*征收率。

三、地税部门成立土地交易相关税收管理办公室,设立土地交易相关税收征收窗口,建立健全窗口工作制度、工作流程,严格管理,依率计征,确保税收及时足额入库。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交纳相关的税收。无土地增值税完税证明的,国土部门不得办理过户手续。

相关部门要积极主动地做好配合,对已经办理土地交易手续而没有缴纳土地交易相关税收的予以追缴,确保政策落实到位。对配合不力、工作疏忽,造成税款流失的单位和个人,将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及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七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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