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惠州市本级地方税务系统经费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广东省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06-05-1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印发惠州市本级地方税务系统经费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惠府办〔2006〕3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属直属有关单位:

《惠州市本级地方税务系统经费管理实施方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财政局和市地税局反映。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O六年五月九日

惠州市本级地方税务系统经费管理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市本级地税系统经费管理,保障市本级地税机关正常运转和地税事业的不断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地方税务机构管理体制问题的通知》(国发〔1997〕34号)、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地方税务系统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05〕106号)和《惠州市财政局市级单位部门预算试行办法》(惠财预〔2005〕85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市本级实际情况,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经费核定原则

(一)双重管理和分级合理负担的原则。地税系统经费管理体制要体现上级税务机关和地方政府的双重管理,适应分级财政管理体制,由各级财政合理分担。

(二)税收成本和公平效率兼顾的原则。既遵循税收成本规律,又体现政府管理部门之间公平效率原则,建立与税收征管要求相适应的地税系统经费管理体制。

(三)基本保障和协调发展的原则。省级经费和市本级经费要保障地税系统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的需要,并逐步按照部门预算要求,规范基本支出标准,加强项目支出管理;同时相对规范不同的支出范畴,以保障地区间财税事业协调发展。

二、经费核定范围和比例

(一)经费来源。市本级地税经费由上级返还上划经费基数、上级项目补助经费和地税部门当年征收缴入本级地方库的税费(不含社保费)收入按比例核定的征收经费以及其他渠道安排的经费组成。

(二)经费支出。地税经费支出按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分类管理。

基本支出是指地税机关为保障其机构正常运转和完成其日常工作任务所必须的支出,包括人员支出、日常公用支出及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

项目支出是指地税机关为完成特定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而发生的支出,包括行政事业性支出中的大型会议、大型修缮、基本建设、其他行政事业性项目等支出。

(三)市本级经费。因《广东省地方税务系统经费管理办法》重新调整了征收经费的计提范围,代征代扣手续费也不得重复核定,为保持地税征收经费的相对稳定,鼓励地税部门积极组织税收收入,市本级地税征收经费按省核定的三类、7.5%的比例执行。

市本级经费应首先保证地税部门基本支出安排,再根据需要和可能安排本级项目支出。

三、经费支出安排

市本级地税征收经费按计划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安排,按进度拨给地税部门使用,年终清算。

市本级征收经费应首先安排本级基本支出,保障人员经费、日常公用经费及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再在经费总额内统筹安排本级项目经费。

(一)基本支出安排。省每年将地税部门1998年上划基数通过省地税局返拨市地税局,市财政部门结合本级经费,合理安排市地税部门全年的基本支出。市地税部门的人员及日常公用经费标准参照市直公检法部门的支出标准执行。

(二)项目经费的安排。项目经费主要包括市级负担的同城代征代扣代缴手续费、信息化建设(包括系统开发、维护、数据处理以及装备和设备更新、购置等)、票证印制、纳税服务、征管业务费(含发票抽奖等)和系统培训、税收宣传、稽查办案等。原则上全省性的项目经费由省级税务经费安排,地方性的项目经费由本级税务经费安排。

市本级地税经费支出(基本支出和地方性项目支出)实行预算制,市地税部门应编制部门预算,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项目经费按省地税局制定的管理办法执行。

四、其他问题

(一)社保费征收经费、社会保险、医疗和住房补贴经费按原渠道解决。

(二)各级收入不得重复核定征收经费和其他各项经费。市地税部门委托其他部门征收的税费收入,其代征代扣手续费原则上由税务征收经费安排解决,市财政不再单项安排。

五、监督管理

(一)市财政部门和地税部门应严格按规定核拨各项经费,不得以退库、截留等形式提取。

(二)各项经费应专款专用。

(三)市地税部门要按规定编制有关报表资料,每季度要对本部门的经费使用情况进行自查评估,报送同级财政、审计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自觉接受财政、审计和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

六、本实施方案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暂定两年。

七、本实施方案由市财政局和市地税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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