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市教育局等21个单位在两基工作中承担的职责的通知

颁布单位: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政府文号:郑政文〔2007〕177号
颁布日期:2007-10-0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市教育局等21个单位在两基工作中承担的职责的通知

郑政文〔2007〕17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相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以下简称“两基”),是一项伟大而艰巨的社会工程。为进一步明确政府各部门在“两基”工作中的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工作实际,现将市教育局、财政局、发展改革委、建委、科技局、公安局、司法局、人事局、编办、统计局、审计局、劳动保障局、国土资源局、农业局、农开办、文化局、卫生局、地税局、工商局、广播电视局、新闻出版局等21个单位在实施“两基”过程中承担的职责明确如下。

一、教育局职责

(一)保障所有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使适龄儿童、少年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三)努力改善办学条件,促进学校均衡发展,缩小学校之间办学条件的差距。查处办重点校、重点班的违规行为。

(四)指导有关教育机构和学校,抓好教育教学工作。

(五)按国家规定的办学标准建设学校,适应教育教学需要,确保学生和教职工安全。定期对学校校舍进行安全检查,对需要维修、改造的,及时予以维修、改造。

(六)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应当符合国家规定任职条件,校长由教育行政部门依照干部管理权限,依法聘任。

(七)实行教师资格制度,依法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

(八)实行教师职务制度,全面实行教师聘任制。

(九)加强教师培训,均衡配置本行政区域内学校师资力量。

(十)协助公安、司法部门,及时查处侮辱、殴打教师的违法犯罪行为。

(十一)依法审批、管理民办学校。

(十二)认真执行民办学校教职工在业务培训、职务聘任、教龄和工龄计算、表彰奖励、社会活动等方面依法享有与公办学校教职工同等权利的政策。

(十三)及时进行年度教育经费预、决算,合理使用教育经费。

(十四)确保上级人民政府的义务教育转移支付资金按照规定用于义务教育。

(十五)根据实际需要,会同财政局,设立专项资金扶持农村地区,特别是贫困地区、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

(十六)提出学校建设中长期发展规划,安排年度学校新建、改扩建工程。

(十七)查处学校乱收费行为。

(十八)组织开展扫除青壮年文盲工作。

(十九)制定应对各种灾害、传染性疾病、食物中毒、意外伤害等突发性事件的预案,配备相应设施,并进行必要的演练,增强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

(二十)履行教育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相关职责。

二、财政局职责

(一)加大投入,改善薄弱学校办学条件,促进学校均衡发展,缩小学校之间办学条件的差距。

(二)完善农村教师工资经费保障机制,确保教职工工资按照规定发放。

(三)教育经费支出,按照事权和财权相统一的原则,在财政预算中单独列项。按照教职工编制标准、工资标准和学校建设标准、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等,及时足额拨付义务教育经费,确保学校的正常运转。保证教育财政拨款的增长比例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比例,保证按照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义务教育费用逐步增长,保证教职工工资和学生人均公用经费逐步增长。

(四)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与物价局、教育局等部门适时制定、调整学生人均公用经费基本标准,以满足教育教学基本需要。

(五)农村义务教育所需经费,根据国务院的规定分项目按比例分担。

(六)确保将上级人民政府的义务教育转移支付资金按照规定用于义务教育。

(七)根据实际需要,适时设立专项资金,扶持农村地区、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

(八)按时将城市教育费附加足额拨付教育部门使用。

三、发展改革委职责

(一)将“两基”工作和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

(二)按照规划,加大对“两基”工作基本建设资金投入力度。

四、建委职责

(一)学校建设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办学标准,适应教育教学需要;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建设标准,确保学生和教职工安全。

(二)积极为教育事业服务,凡涉及到办理教育设施的建设项目,在工程设计、施工许可办理、工程招投标、监理监督等方面应给予大力协助和支持。同时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给予减免规费。

五、科技局职责

(一)开展科学知识普及活动。

(二)举办科技制作竞赛活动。

六、公安局职责

(一)依法维护学校周边秩序,保护学生、教师、学校的合法权益,为学校提供安全保障。

(二)依法维护校园周边的交通安全秩序。

(三)协助学校做好法制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四)依法向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提供0—17周岁儿童少年户籍的信息资料。

(五)依法查处侵害教师和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案件,依法惩处在学校及学校周边寻衅滋事、结伙斗殴等扰乱学校教学秩序以及盗窃、破坏学校公共财产的违法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会同相关单位,依法查处学校及周边地区含有淫秽、色情、凶杀、暴力、封建迷信和伪科学等内容的出版物,坚持开展“扫黄”“打非”斗争。

七、司法局职责

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向青少年学生普及法律基本常识。

八、人事局职责

(一)核定教师工资标准,保障落实教师工资福利,确保教师工资按时足额发放。

(二)做好年度教师考核工作,为受聘任教、晋升工资、实施奖惩提供可靠依据。

(三)做好教师职务聘任、优秀教师的表彰、奖励等工作,为教师队伍建设做好服务。

九、编办职责

根据国家、省人民政府核批的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核定学校的教职工编制。编制总量应当根据教育事业发展规划、生源变化和学校布局调整等情况定期调整,实行动态管理。查处占用或变相占用农村中小学教职工编制的违规行为。

十、统计局职责

做好教育事业统计监督、统计分析等工作。

十一、审计局职责

建立健全义务教育经费的审计监督制度,监督财政对教育资金的管理和拨付,监督教育部门的资金使用。

十二、劳动保障局职责

(一)依法查处招用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的单位或个人。

(二)保障教师享受的各项社会保险待遇。

十三、国土资源局职责

(一)按有关规定划拨新建、扩建中小学校必需的建设用地,在选址、审批、征用等环节上优先优惠办理。

(二)对新建、扩建的民办学校按照公益事业用地及建设的有关规定给予优惠,对教育用地改作他用,实行监管和查处。

(三)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多渠道解决农村学校劳动实践场所建设用地。原则规定小学不少于3亩,中学不少于5亩,农职业学校不少于8亩。项目用地应合理布局,节约集约用地。

十四、农业局职责

(一)做好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工作,“绿色证书”培训工作。

(二)做好农业科技下乡,科技入户工程。

十五、农开办职责

(一)把改善农村贫困地区学校办学条件,纳入扶贫开发项目,加大教育扶贫的力度。

(二)广泛动员社会各界支持贫困地区教育事业发展。

十六、文化局职责

(一)充分发挥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对未成年人的教育作用。各类博物馆、纪念馆、展览馆等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对中小学生集体参观一律实行免票,对学生个人参观可实行半票。

(二)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开展好“扫黄”“打非”斗争,加强文化市场监管,查处传播淫秽、色情、凶杀、暴力、封建迷信和伪科学的出版物。严格查禁未成年人进入网吧及娱乐场所。

十七、卫生局职责

(一)为教师医疗和身体健康检查提供方便。

(二)对学校卫生工作行使监督职权,加强对学校卫生保健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对影响学生健康的学习、生活、劳动、环境、食品等方面和传染病防治工作实行卫生监督。

(三)对未成年人进行卫生保健和营养指导,做好疾病预防工作。

(四)免费做好国家免疫规划项目的预防接种,做好对儿童的预防接种工作,积极防治儿童常见病、多发病。

十八、地税局职责

(一)足额征收城市教育费附加。

(二)给予民办学校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待遇。

十九、工商局职责

登记、注册、管理经营性的民办培训机构。

二十、广电局职责

(一)大力宣传“两基”工作取得的成果,把宣传义务教育作为广播电视关注的主题之一。

(二)积极营造有利于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社会氛围,积极制作、播放有利于未成人身心健康的公益广告,增加数量,提高质量,扩大影响。各级电台、电视台都要开设和办好少儿专题节目。

二十一、新闻出版局职责

(一)对全市出版物市场进行管理和稽查,严防淫秽、暴力、凶杀、恐怖、赌博等毒害未成年人的非法出版物的传播。

(二)开展出版物市场法制宣传活动,在全社会营造有益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舆论氛围。

(三)对中小学校园周边出版物经营店档、摊点及其出租经营活动进行日常监管和巡查。

(四)治理以未成年人为主要对象的各类非法出版物经营行为,适时组织开展专项治理行动。

(五)受理群众举报,负责对以未成年人为主要对象的非法出版经营案件的查处。

二○○七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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