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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转发市地税局市财政局关于预算单位实行财政部门集中扣缴个人所得税意见的通知
| 颁布单位:湖北省荆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荆政办发[2010]114号 |
|---|---|
| 颁布日期:2010-12-2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转发市地税局市财政局关于预算单位实行财政部门集中扣缴个人所得税意见的通知
荆政办发[2010]11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屈家岭管理区,荆门经济开发区,市政府各部门:
《市地税局市财政局关于预算单位实行财政部门集中扣缴个人所得税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关于预算单位实行财政部门集中扣缴个人所得税的意见
(市地税局市财政局2010年12月17日)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做好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财税[2006]9号)精神,加强对我市预算单位个人所得税征管,统一政策,减化程序,方便扣税,我们拟采取源头控管的办法,对财政部门统发工资、核发津贴、补贴、奖金和其他收入的预算单位,由财政部门集中实施全员全额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确保个人所得税扣缴严格规范,为全社会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起到示范带头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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