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坝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车船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阿坝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车船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 颁布单位: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阿府办发〔2007〕6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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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7-11-23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阿坝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车船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阿府办发〔2007〕66号
各县人民政府,州直各部门,卧龙管理局:
为推动我州车船税征收管理和代扣代缴工作顺利进行,保证税款及时足额入库,根据2006年12月29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2号,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州实际,就进一步加强车船税征收管理作如下通知。
一、严格执行车船税的征免规定
新《条例》规定,从2007年1月1日起,除军队、武警、警用车船、拖拉机、非机动车船、外国驻华使领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人员的车船外,其他车辆一律不再享受减免税优惠政策。我州境内的车船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是车船税的纳税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借口拒缴车船税,应按照新《条例》规定自觉缴纳车船税。
二、认真履行车船税的征管扣缴职责
新《条例》规定,车船税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业务的保险机构是机动车的唯一扣缴义务人,负责代扣代缴。扣缴义务人必须认真履行职责,依法扣缴车船税税款。征收机关必须加强自征和代收税款的管理,确保税款及时、足额征收入库。凡2007年7月1日前已购买“交强险”但未缴纳车船税税款的单位和部门,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按规定征收入库;在7月1日后已购买“交强险”但未缴纳车船税的,由保险机构催收。负责车船税征收的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和保险机构责任人员必须认真履行职责,因徇私舞弊造成不征或少征税款的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严肃处理。
三、努力营造和谐的车船税征管氛围
车船税征管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难度大,各级主管税务机关和负责代收代缴车船税的保险机构,要相互协商、相互理解,加强配合、化解矛盾,努力做好车船税的宣传工作、征收工作和代扣代缴工作,不断提高执法和服务水平。各纳税主体,特别是州、县各行政事业单位要进一步增强纳税意识,自觉依法缴纳车船税,为共同营造和谐的征纳环境,确保国家税款的及时、足额入库尽职尽责。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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