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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四川省港口管理办法》的决定
| 颁布单位:四川省人民政府 | 文号:令1997年第103号 |
|---|---|
| 颁布日期:1997-12-2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四川省港口管理办法》的决定
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03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四川省港口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1997年12月29日省人民政府第8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省人民政府对1996年年底以前制定的规章进行了清理,决定对《四川省港口管理办法》(1991年2月2日四川省人民政府发布)作如下修改:
1、第三条修改为:“县级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港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设置的航务管理机构具体实施港口管理职责。”
2、各条中的“港口管理机构”修改为“航务管理机构”。
3、删去第四条、第二十条。
4、第十五条修改为第十四条,删去条文中的“或者人民政府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字样。
1997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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