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甘肃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抗震救灾及灾后重建税收政策的通知
平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甘肃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抗震救灾及灾后重建税收政策的通知
| 颁布单位:甘肃省平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平政办发〔2008〕6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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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8-06-03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平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甘肃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抗震救灾及灾后重建税收政策的通知
平政办发〔2008〕6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中、省驻平有关单位:
现将《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抗震救灾及灾后重建税收政策的通知》转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六月三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抗震救灾及灾后重建税收政策的通知
(甘政办发电〔2008〕85号2008年5月30日)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了大力支持我省抗震救灾及灾后重建工作,现将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请认真执行,
一、企业所得税
(一)企业实际发生的固地震灾害速成的财产损失,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颇时扣除。
(二)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按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个人所得税
(一)因地震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个人,可自地震灾害发生之日起两年内减征50%的个人所得税,
(二)对受灾地区个人取得的抚恤金,救济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三)个人将其所得向地震灾区的捐赠,可从其应纳税所得颠中扣除。
三、房产税
(一)经有关部门鉴定,对毁损不堪居住使用的房屋和危险房屋,在停止使用后,可兔征房产税。
(二)房屋大修停用在半年以上的,在大修期间兔征房产税,免征税额由纳税人在中报缴纳房产税时自行计算扣除,并在申报表附表或备注栏中作相应说明。
四、契税
因地震灾害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由纳税人向征收机关提出中请,经征收机关审核后可免征契税。
五、城镇土地使用税
纳税人因地震灾害造成严重损失,缴纳确有困难的,可依法申请定期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六、车船税
已完税的车船圆地震灾害报废、灭失的。纳税人可中请退还自报废,灭失月份起至本年度终了期间的税款,
七、进出口税收
对外国政府,民间团体、企业,个人等向我省境内受灾地区捐赠的物资,包括食品。生活必需品,药品、抢救士具等,免征进口环节税收。
八、现行税收法律飞法规中适用子抗震救灾及灾盾重建的其他税收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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