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州财政局州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地方税税源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颁布单位: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黔东南府办发〔2008〕53号
颁布日期:2008-04-1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州财政局州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地方税税源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黔东南府办发〔2008〕53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凯里经济开发区和黔东循环经济工业区管委会,州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州财政局、州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地方税税源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州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四月十八日

关于加强地方税税源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州财政局州地方税务局

为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强化税源控管,确保财政收入稳定增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领导或者协调,支持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依照法定税率计算税额,依法征收税款。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支持、协助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及其它相关规定。结合我州实际,现就切实加强地方税税源管理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严格纳税业户登记管理

建立部门工作联系制度,各级人民政府的相关职能部门,要定期向同级地方税务机关交换下列税源管理基础信息:

(一)工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开业、停业、变更、注销登记情况。

(二)组织机构代码证核发情况。

(三)车辆购置税纳税人和新购车辆登记的相关信息情况。

(四)机动车辆上户增减变化情况。

(五)音乐茶楼、舞厅、洗浴中心、网吧等特种行业的开业、停业、变更、注销登记情况。

(六)各类棋牌室、体育俱乐部、体育武术馆(校)等文化、体育行业的开业、停业、变更和注销情况。

(七)营利性医疗机构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认定情况,个体医疗诊所的开业、停业、变更、注销登记情况。

(八)医疗机构内部个别门诊承包、挂靠以及参股分红情况。

二、强化建筑业税收管理

(一)各级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要及时向地税部门提供建设项目信息资料。

(二)外来施工企业在办理施工登记手续后30日内,要依法办理税务登记或报验登记。

(三)建设单位(包括中央和省驻州单位)与施工企业签定工程承包合同后30日内,要与地税部门签订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地税部门发给委托代征税款证书,由其负责代征该工程项目的地方税收。凡不能提供地税部门核发的委托代征证书的建设单位,建筑工程管理部门在核发施工许可证时,应督促建设单位与地税部门及时补签委托代征税款协议。

(四)建设单位在向施工企业拨付工程款时,应代征税款。凡在我州境内施工的企业,必须使用我州地税部门监制的建筑业专用发票,否则,建设单位不得与其结算工程款。

(五)地税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对施工项目进行专项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涉税违法行为,依法严肃处理。

三、加强土地、房产转让税收管理

(一)国土资源、房产管理部门要及时向地税部门提供有关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权属变更和房地产价格等方面的信息资料。

(二)在办理土地使用权、房屋产权转让手续时,且末取得地税部门监制的销售不动产专用发票或转让无形资产专用发票的,国土资源、房产管理部门不得办理权属变更手续。

四、加强交通运输税收征管工作

(一)各级地税部门要大力宣传有关车辆税收管理政策,切实加强车辆税收管理工作。

(二)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要积极协助地税部门加强车辆税收征管。地税部门可委托公安交警、农机等相关部门代征车辆税收。各级公安交警、农机等车辆主管部门要与地税部门做好机动车有关情况包括车主、牌照号码、车型、乘员数量等的信息交换工作,加强机动车税源控管;要在办理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转移登记手续前,督促车属单位和个人依法办理纳税手续;要协助地税部门在车辆管理所办证大厅设立税收征收窗口,并协助地税部门依法追缴税款或扣押、查封欠税车辆;要积极配合开展税收征管网络与交警机动车年检审网络联网控管工作。

五、加强煤炭、矿产、林木等资源类税收管理

各级人民政府的相关职能部门,要及时向地税部门传递煤炭和矿产开采许可证发放、年审、活立木转让、木材砍伐指标审批等各类相关信息,加强资源类税收征收管理。

六、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税收管理

各级人民政府的相关职能部门要积极协助做好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服务性收费应税项目的税收管理工作。行政、事业单位不得使用财政部门发放的票据收取应税服务性收费,财政部门应协助地税部门做好应税服务性收费资料的提供,对发现使用财政性收费票据收取应税服务性收费的,应当通知地税部门依法处理。地税部门不得将行政事业性收费视同经营服务性收费纳入征税的项目和范围。

七、加强其他相关职能部门的涉税信息反馈工作

(一)批准设立各类中介机构的部门要定期向同级地税部门反馈中介机构的设立情况。

(二)核发无形资产证书的主管职能部门要定期向同级地税部门反馈证书核发情况。

(三)各类社会办学的资质审核部门要定期向同级地税部门反馈其受理审核情况。

(四)临时举办演唱会、福利彩票、体育彩票、体育比赛的主管职能部门要及时向同级地税部门反馈审批情况。

八、加强考核、严格奖惩

凡涉及税源控管问题,各部门和单位要与税务部门搞好配合。州财政局、州地税局要与有关部门尽快研究制定具体操作办法,共同做好税源控管工作。地税部门应根据有利于税收控管和方便纳税的原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委托有关单位和人员实施委托代征。对代征单位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税款流失的,由直接责任人员负责组织税款补缴到位,并追究有关单位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税务部门要积极探索推广使用税控装置、以票控税等加强税源控管的有效措施。

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协税护税工作的领导,结合各自实际,研究制定强化税源控管的具体措施,促进依法治税,确保财政收入稳定增长和经济社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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