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改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颁布单位: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黔东南府办发〔2009〕195号
颁布日期:2009-09-16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改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黔东南府办发〔2009〕195号

州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改革工作的意见》(黔府办发〔2009〕73号)精神,结合我州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实行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改革的意义

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改革是财政管理制度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进部门综合预算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的关键环节和重要内容。实行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改革,可以有效地堵塞收入流失漏洞,有助于解决“国库集中收付制度”中的“集中收入”问题,有利于从整体上提高财政管理水平;实行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改革,可以进一步清理政府性收费项目,提高各单位行政执法的透明度,规范各级政府审批行为和行政执法行为,从而树立起更加良好的政府形象,促进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的发展;实行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改革,还有利于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推进部门综合预算。将非税收入纳入财政综合预算进行统筹安排,有利于强化预算刚性,发挥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统筹安排财力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问题。

二、推进州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改革的时间安排

根据《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东南州关于非税收入管理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黔东南府办发〔2009〕81号)要求,我州将于今年启动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改革工作。具体时间安排:2009年10月至12月,首先在州本级选择州财政局、州环保局、州卫生局、州林业局和州民族高级中学等五家单位(含下属单位)以及凯里市进行改革试点,并指导各县市(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改革的启动工作;2010年1月,在对部分单位试点运行情况进行总结的基础上,扩大试点单位力争达到50%;2010年底,将州级所有政府非税收入执收单位全部纳入政府非税收入征管改革范围。同时,各县市(区)也要全面启动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改革,力争到2011年,建立起横向覆盖所有执收单位,纵向覆盖州、县并与省三级互连互通的全州政府非税收入征管网络体系。

三、严格执行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改革的有关政策

实行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改革,要严格执行非税收入征缴制度,取消各执收单位的所有收入过渡性账户,严格实行“单位开票(单)、银行代收、财政统管”的征缴管理模式,所有非税收入必须全额缴入财政汇缴结算账户。严格按照非税收入项目规定足额征收,执收单位不得擅自缓征、减征、免征其应当征收的政府非税收入,确需缓征、减征、免征的,必须按规定程序申请批准。要将政府非税收入纳入财政综合预算管理,严格实行收入全额上缴、支出统筹安排的综合预算管理制度,对有法定专项用途的政府非税收入按照规定专款专用,没有规定专门用途的政府非税收入,由政府统筹合理调剂使用。各级各部门必须使用由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和管理的政府非税收入票据,建立健全政府非税收入票据领用、保管、缴销和检查等制度,禁止转让、出借、代开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禁止擅自印制、伪造政府非税收入票据。

四、明确纳入政府非税收入征管改革的范围

根据《贵州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包括以下内容: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指国家和省财政、物价部门公布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内容,以及省委托州、县(市)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二)政府性基金。包括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散装水泥专项资金、育林基金和林业维简费、森林植被恢复费、水利建设基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文化事业建设费、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城市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旅游发展基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小型水库移民扶助基金、价格调节基金、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等。

(三)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包括土地出让金收入,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探矿权和采矿权使用费及价款收入,场地和矿区使用费收入,出租汽车经营权、公共交通线路经营权、汽车号牌使用权等有偿出让取得的收入,政府举办的广播电视机构占用国家无线电频率资源取得的广告收入,以及利用其他国家资源取得的收入。

(四)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出租、出售、出让、转让等取得的收入,利用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设置停车泊位取得的收入,风景名胜区和城市基础设施开发权、使用权、冠名权、广告权、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出租、出售、出让、转让等取得的收入,以及利用其他国有资产取得的收入等。

(五)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包括国有资本分享的企业税后利润,国有股股利、红利、股息,企业国有产权或股权出售、拍卖、转让收益和依法由国有资本享有的其他收益。

(六)彩票公益金。属省级收费项目(州及州以下无此项目)。

(七)罚没收入。指执法机关依法收缴的罚款(罚金)、没收款、赃款、没收物资和赃物的变价款收入。

(八)主管部门集中收入。主要包括主管部门向所属单位收取的管理费等。

(九)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是指以各级政府、国家机关、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和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名义接受的非定向捐赠货币收入。不包括定向捐赠货币收入、实物捐赠收入,以及以不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和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企业、个人、其他民间组织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

(十)政府财政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包括税收和非税收入产生的利息收入。

(十一)其他政府非税收入。

五、加强对全州政府非税收入征管改革的组织领导

为确保我州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改革工作顺利进行,州政府确定建立州非税收入管理改革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其组成人员名单如下:

召集人:冯仕文(州委常委、常务副州长)

常务召集人:吴先佳(州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州经济发展研究中心主任)

李正相(州财政局局长)

成员:李明德(州纪委副书记、州监察局局长)

龙国际(州财政局副局长)

刘坤群(州审计局副局长)

廖芳德(州物价局副局长)

王笑冬(人行黔东南州中心支行副行长)

袁应全(黔东南银监分局副局长)

州非税收入管理改革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州财政局,龙国际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全州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改革日常工作。

全州非税收入管理改革工作结束后,联席会议自行取消。财政部门是政府非税收入的主管部门,要与监察、审计、物价、人行和银监等部门密切配合,认真组织实施全州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改革工作,并在内部建立相应的领导和工作机制,负责领导、协调和组织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改革的各项工作。州直各执收部门要明确一位领导及有关科室负责此项工作,按照州财政局的安排和要求,把本部门非税收入管理改革的各项工作落到实处。财政、监察、审计、物价等部门要加大对政府非税收入征管的稽查力度,对发现有违反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行为的,要坚决依法查处,保证全州非税收入管理改革工作顺利进行。

附件:《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改革工作的意见》(黔府办发〔2009〕73号)

二○○九年九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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