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文化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古籍保护工作意见的通知

颁布单位: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青政办〔2007〕141号
颁布日期:2007-08-27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文化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古籍保护工作意见的通知

青政办〔2007〕141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文化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古籍保护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七年八月二十七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古籍保护工作的意见

青海省文化厅

(二〇〇七年八月)

为抢救和保护我省珍贵的古籍,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推动社会主义先进文化与和谐社会建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古籍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7〕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加强文化遗产保护实施意见的通知》(青政办〔2006〕185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古籍保护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古籍保护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我省地处祖国西部,是一个多民族省份,各民族团结友爱,共同创造了悠久的历史和灿烂的文化。古籍是记录民族文明成果的重要载体,古籍保护工作得到了历届政府的重视,众多古籍先后入选了《中国丛书综录》、《中国古籍善本书目》、《中国家谱总目》、《四库全书存目丛书》、《四库禁毁书目》、《中国少数民族古籍总目提要·青海卷》等书目之中,编制了《青海省古籍善本书目》,使我省的珍贵古籍和少数民族古籍保护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但由于诸多原因,当前我省古籍保护工作,特别是少数民族古籍保护工作还存在许多困难和亟待解决的问题,如现存古籍底数不清,特别是社会流散古籍和家传古籍疏于管理,很难掌握确切的数字;古籍老化、破损情况严重;古籍文物市场尚未纳入规范管理;古籍修复手段落后,保护和修复人才尤其是少数民族古籍保护和整理人员匮乏。因此,加强我省古籍保护刻不容缓。各级人民政府及文化、新闻出版、民族宗教事务等有关部门要从对国家和历史负责的高度充分认识保护古籍的重要性,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做好我省的古籍保护工作。

二、加强我省古籍保护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方针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大古籍保护工作力度,建立科学有效的古籍保护制度,提高全社会的古籍保护意识,充分发挥古籍在传承中华文化,提高人民群众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增强民族凝聚力,促进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中的重要作用。

(二)基本方针。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坚持依法保护和科学保护的原则,正确处理古籍保护与利用的关系,统筹规划、分类指导、突出重点、分步实施。

(三)主要任务和基本目标。“十一五”期间,积极完成国家下达的“中华古籍保护计划”和“十一五”国家古籍整理重点图书出版规划任务,全面、科学规范地开展保护工作。对全省公共图书馆、博物馆和教育、民族、宗教、文物等系统的古籍收藏和保护状况进行全面普查,重点做好少数民族古籍的普查,在全面普查的基础上,建立全省古籍联合目录、古籍数字资源库和少数民族古籍数字资源库;在全省实现古籍分级保护,建立《青海省珍贵古籍名录》和《青海省少数民族珍贵古籍目录》;完成一批古籍书库的标准化建设,命名省级古籍保护单位;加强古籍修复工作,培养一批具有较高水平的古籍保护专业人员,重点支持少数民族古籍普查、抢救、修复、整理和出版工作。通过努力,逐步形成完善的古籍保护工作体系,使我省古籍得到全面保护。

三、突出重点,科学规范的开展古籍保护工作

(一)统一部署,全面开展古籍普查登记工作。从2007年开始,用3到5年时间,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开展古籍普查登记工作,全面了解和掌握我省各级图书馆、博物馆、教育、科研、民委、文物等单位及民间所藏古籍情况,对登记的古籍进行详细清点和编目整理,并依据有关标准进行定级。建立古籍综合信息数据库和少数民族数字资源库,编纂完成青海省古籍联合目录。在省文化厅指导下,由省图书馆负责开展全省古籍普查登记工作。文物系统要严格按照相关要求和规范,努力配合做好本系统内的古籍收藏和保护状况调查、登记、鉴定、编目、建档等,将该项工作与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紧密结合起来,纳入其中,并积极配合做好《国家珍贵古籍名录》和“全国古籍重点保护单位”筛选推荐工作。教育、宗教、民族等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教育、宗教、少数民族古籍普查实施方案,也可委托省图书馆统一开展普查登记工作。民间收藏的古籍可到省图书馆进行登记、定级、著录。

这次古籍普查登记工作是建国以来全国也是我省进行的第一次全面深入的古籍摸底调查工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给予高度重视,认真组织,积极开展工作。

(二)实现古籍分级保护,建立《青海省珍贵古籍名录》,逐步形成完善的古籍保护制度。为了加强对珍贵古籍的保护工作,提高全社会对珍贵古籍和少数民族古籍保护重要性的认识,将建立《青海省珍贵古籍名录》,经省政府批准后公布。从《青海省珍贵古籍名录》中遴选出价值高的古籍向国家申报《国家珍贵古籍名录》。对列入《国家珍贵古籍名录》、《青海省珍贵古籍名录》的重点古籍,收藏单位要按照有关要求,完善保护措施,切实做好保护工作,各级政府对此要严格监督,定期检查,保证必要的投入,给予重点保护。

(三)改善古籍保管条件,命名古籍重点保护单位。建立健全古籍书库的建设标准和技术标准,改善古籍保管条件,完善安全措施,保障古籍安全。对古籍收藏量较大,善本较多,管理制度完善,具备一定保护条件的单位,经省政府批准,命名为古籍重点保护单位,并作为财政投入和保护的重点,定期进行评估、检查。对符合全国古籍重点保护单位条件的单位,经省政府同意后,申报全国古籍重点保护单位。并争取建立青海省少数民族古籍收藏馆。

(四)加快推进古籍修复工作,提高古籍修复水平。集中资金,有计划的对破损古籍进行修复,尤其是抓好列入《国家珍贵古籍名录》、《青海省珍贵古籍名录》、濒危古籍和少数民族古籍的修复工作。各收藏单位要建立修复档案,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对古籍进行修复,确保修复质量。要将传统修复技艺与现代技术相结合,充分吸收国内外先进技术和经验,提高古籍修复水平。在省图书馆设立青海省文献保护重点实验室,开展古籍保护技术的研究和实验。

(五)进一步加强古籍的整理、出版和研究利用。参照国家有关标准制订青海省古籍数字化标准,规范古籍数字化工作,建立青海省古籍数字资源库,逐步为公众提供古籍全文数字化阅览服务。对珍贵古籍采用缩微技术复制、抢救,为读者提供方便的阅览服务。积极开展古籍的整理研究出版工作。

四、加强领导,明确职责,为古籍保护工作提供有力保障

(一)建立古籍保护工作协调机制。建立由省文化厅(省文物局)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民委(省宗教局)、省新闻出版局等部门组成的青海省古籍保护工作联席会议。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文化厅。省文化厅作为联席会议的牵头单位,要积极协调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具体组织实施全省古籍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应定期研究少数民族古籍保护工作。具体工作主要依托省图书馆进行。在省图书馆设立青海省古籍保护中心,承担古籍普查登记、业务培训等方面工作。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按照现有职能分工,认真履行职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古籍保护工作。各州(地、市)人民政府要将古籍保护作为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重要内容,明确工作目标和任务,认真落实保护措施,建立健全古籍保护责任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要成立由相关领域专家组成的古籍保护工作专家委员会,充分发挥专家在古籍修复、保护、研究等方面的作用,推进古籍保护工作的有效开展。

(二)加大古籍保护资金投入。各级财政部门要对古籍普查、修复、出版及数字化等工作给予必要的资金支持。每年应拿出一部分资金用于少数民族古籍保护工作。要制定鼓励政策,积极吸纳社会资金参与、支持古籍保护工作。

(三)加强古籍保护人才培养。有关部门要制定规划,多渠道,分层次培养古籍人才。加强对现有少数民族古籍专职人员教育培训并在保护机制中配备少数民族古籍专职人员。建立古籍修复机构资格准入与修复人员资格认证制度。加强古籍保护工作人员的在职培训和少数民族古籍翻译、整理、出版、研究人才的培养。积极开展国际与地区间古籍保护的交流与合作。

(四)加大古籍市场监管力度。有关部门要依法规范古籍市场流通和经营行为,加强古籍销售、拍卖行为的审核备案工作,严厉打击盗窃、走私古籍等违法犯罪活动。要按照文物管理的有关法规,制定古籍出入境审核、监管办法。文物部门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业务范围内的古籍市场监管、法规编制、宣传教育、学术研究等工作。

(五)加强对古籍保护的宣传。全省各级各类图书馆要积极开拓文化教育的功能,通过讲座、展览、培训、研讨等形式宣传古籍保护知识,促进古籍利用和文化传播。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新闻媒体要加大古籍保护工作宣传力度,普及保护知识,展示保护成果,培养公众的保护意识,营造全社会共同保护古籍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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