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调低出口货物退税率的通知

颁布单位:国务院文号:
颁布日期:1995-10-06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行政法规及国务院文件

国务院关于调低出口货物退税率的通知

国务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我国自1985年开始实行的出口退税政策,对鼓励外贸出口,扩大创汇,促进国民经济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目前出口退税工作存在着少征多退、退税规模超出财政负担能力等问题,为了既支持外贸的发展,同时又兼顾到财政的实际情况,国务院决定调低出口货物退税率。现通

知如下:

一、1996年1月1日(含1月1日)以后报关离境的出口货物按下列税率计算退税:

(一)煤炭、农产品出口退税率仍为3%;

(二)以农产品为原料加工的工业品和按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的其他货物,出口退税率由10%调减为6%;

(三)按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的其他货物,出口退税率由14%调减为9%。

二、1995年12月31日(含12月31日)以前出口的货物未退税的,继续按原规定的退税率计算退税,并结转到1996年1月1日以后,经税务部门严格审核,按出口的时间先后办理退税。

1995年10月6日

延伸阅读

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银市城市建设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白银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地方税收综合治理增加地方财政收入的意见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批转州财政局关于征收机关直接征收契税的意见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