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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单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 文号:财税〔2011〕117号 |
|---|---|
| 颁布日期:2011-11-2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部委规范性文件 |
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1〕1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就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本通知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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