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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伴生金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 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 文号:公告2011年第8号 |
|---|---|
| 颁布日期:2011-01-24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部委规范性文件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伴生金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8号
现将纳税人销售伴生金有关增值税问题公告如下: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黄金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42号)第一条所称伴生金,是指黄金矿砂以外的其他矿产品、冶炼中间产品和其他可以提炼黄金的原料中所伴生的黄金。
纳税人销售含有伴生金的货物并申请伴生金免征增值税的,应当出具伴生金含量的有效证明,分别核算伴生金和其他成分的销售额。
本公告自2011年2月1日起执行。此前执行与本公告不一致的,按照本公告的规定调整。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四日
分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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