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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关于人工合成牛胚胎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通知
| 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 文号:国税函[2010]97号 |
|---|---|
| 颁布日期:2010-03-04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部委规范性文件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人工合成牛胚胎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10]9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就销售合成牛胚胎征免增值税问题,通知如下:
人工合成牛胚胎属于《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字[1995]52号)第二条第(五)款规定的动物类“其他动物组织”,人工合成牛胚胎的生产过程属于农业生产,纳税人销售自产人工合成牛胚胎应免征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三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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