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

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文号:
颁布日期:2013-12-13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部委规范性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73号

现就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以下简称“通知”)第五条第一项“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中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包括全日制工资发放形式和非全日制工资发放形式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安置残疾人单位聘用非全日制用工的残疾人,与其签订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该残疾人在单位实际上岗工作的,可按照“通知”的规定,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

本公告自2013年10月1日起执行。此前处理与本公告规定不一致的,按本公告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3年12月13日

延伸阅读

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银市城市建设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白银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地方税收综合治理增加地方财政收入的意见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批转州财政局关于征收机关直接征收契税的意见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