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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无偿赠送煤矸石征收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 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3-12-03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部委规范性文件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无偿赠送煤矸石征收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70号
现将纳税人无偿赠送煤矸石征收增值税问题公告如下:
纳税人将煤矸石无偿提供给他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的规定征收增值税,销售额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确定。
本公告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发生并处理的事项,不再做调整;未处理的,按本公告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3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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