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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 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3-11-1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部委规范性文件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6号
现将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公告如下:
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经多次转让后,最终的受让方与劳动力接收方为同一单位和个人的,仍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的相关规定,其中货物的多次转让行为均不征收增值税。资产的出让方需将资产重组方案等文件资料报其主管税务机关。
本公告自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纳税人此前已发生并处理的事项,不再做调整;未处理的,按本公告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3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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