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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 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3-10-2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部委规范性文件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2号
为加强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12号)中技术转让收入计算的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可以计入技术转让收入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收入,是指转让方为使受让方掌握所转让的技术投入使用、实现产业化而提供的必要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所产生的收入,并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技术转让合同中约定的与该技术转让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
(二)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收入与该技术转让项目收入一并收取价款。
二、本公告自2013年11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的相关业务,不作纳税调整。
国家税务总局
2013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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