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执行情况调查等有关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文号:安监总厅财〔2009〕191号
颁布日期:2009-12-1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执行情况调查等有关工作的通知

安监总厅财〔2009〕19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有关中央企业:

为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增加安全投入,促进安全生产,结合财政部财税〔2008〕4号文件有关要求,经研究,决定对《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财税〔2008〕118号文件印发,以下简称《目录(2008年版)》)执行情况进行调查,并征求新版目录增补意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查内容

(一)《目录(2008年版)》执行情况。

1.各地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贯彻实施情况;

2.企业购置八大类安全生产专用设备的资金投入、资金来源,以及享受所得税抵免优惠情况;

3.本地企业采购及使用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抵扣程序及具体操作情况;

4.本地八大类行业企业在利用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优惠政策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

(二)结合《目录(2008年版)》执行情况,提出对新版目录的相关增补建议。

1.需要增补的设备名称、型号、价格及需享受的优惠幅度;

2.需增补上述内容的原因。

二、工作要求

(一)各省级安全监管局负责调查统计辖区内相关行业中的重点企业涉及《目录(2008年版)》中八大类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优惠目录执行情况,并征求对新版的增补建议,填写《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执行情况调查表》(附件1)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增补建议表》(附件2)。在调查统计的基础上,形成书面分析材料。其中煤矿安全生产专用设备部分,由各省级煤矿安监机构负责完成。

(二)各中央企业负责调查本企业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执行情况及对新版的增补建议,按照附件1、2的要求填写有关表格,并形成书面分析材料。

三、其他事项

(一)请各单位于2010年1月20日前将书面分析材料和汇总表报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财务司)。

(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将成立调研组,对各地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执行情况进行实地调研,征求对《目录(2008年版)》的相关增补建议。

(三)调查表格可从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网站“经济政策”栏目下载。

联系电话:010-64463486,64463486(传真)

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附件:1.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执行情况调查表

http://www.chinasafety.gov.cn/newpage/Contents/Channel_6288/2009/1222/80781/files_founder_1411929516/588510218.xls

2.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增补建议表

http://www.chinasafety.gov.cn/newpage/Contents/Channel_6288/2009/1222/80781/files_founder_1411929516/930115604.xls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

二○○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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