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粮食局办公室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职业教育等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国家粮食局办公室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职业教育等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 颁布单位:国家粮食局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3-10-25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
国家粮食局办公室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职业教育等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国粮办财〔2013〕23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粮食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职业教育等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62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通知精神,主动加强与当地财税部门的沟通协调,积极配合做好对承担政策性粮油储备任务企业取得的利息补贴收入和价差补贴收入免征营业税工作。该政策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对以前年度粮食企业已缴纳的应予免征的税款,请各地主动协调财税部门按《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做好抵扣和退税工作。
请各地将文件执行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及时反馈我局(财务司),联系电话:010-63906151、63906836。
国家粮食局办公室
2013年10月25日
关于职业教育等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3]6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北京、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研究,现将有关营业税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一、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教育劳务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3号)第一条(二)项“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是指:普通学校以及经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同级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国家承认其学员学历的各类学校”修改为“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是指:(1)普通学校,及经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同级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国家承认其学员学历的各类学校;(2)经省级及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技工学校、高级技工学校,以及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技师学院。”
二、对个人销售自建自用住房,免征营业税。对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出售住房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三、对国家商品储备管理单位及其直属企业承担商品储备任务,从中央或地方财政取得的利息补贴收入以及价差补贴收入,不征收营业税。
国家商品储备管理单位及其直属企业,是指接受中央、省、市、县四级政府有关部门(或政府指定管理单位)委托,承担粮(含大豆)、食用油、棉、糖、肉、盐(限于中央储备)等6种商品储备任务,并按有关政策收储、销售上述6种储备商品,取得财政储备经费或补贴的商品储备企业。
利息补贴收入是指,国家商品储备管理单位及其直属企业因承担上述商品储备任务从金融机构贷款,并从中央或地方财政取得的用于偿还贷款利息的贴息收入。价差补贴收入包括销售价差补贴收入和轮换价差补贴收入。销售价差补贴收入是指按照中央或地方政府指令销售上述储备商品时,由于销售收入小于库存成本而从中央或地方财政获得的全额价差补贴收入。轮换价差补贴收入是指根据要求定期组织政策性储备商品轮换而从中央或地方财政取得的商品新陈品质价差补贴收入。
四、本通知第一条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第二、三条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2013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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