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粮食局办公室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颁布单位:国家粮食局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3-10-17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国家粮食局办公室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国粮办财〔2013〕2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粮食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59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通知精神,主动加强与当地财税部门的沟通协调,及时制定有关具体管理办法,尽快提请省级人民政府发布纳入免税政策范围的地方政策性粮油承储企业名单,做好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印花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免征工作,切实减轻粮食企业负担,促进粮食流通事业发展。

各地在文件执行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局(财务司),联系电话:010-63906151、63906836。

国家粮食局办公室

2013年10月17日

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3〕5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支持国家商品储备业务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将中央和地方部分商品储备政策性业务(以下简称商品储备业务)有关税收政策明确如下:

一、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资金账簿免征印花税;对其承担商品储备业务过程中书立的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对合同其他各方当事人应缴纳的印花税照章征收。

二、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承担商品储备业务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本通知所称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是指接受中央、省、市、县四级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承担粮(含大豆)、食用油、棉、糖、肉、盐(限于中央储备)6种商品储备任务,取得财政储备经费或补贴的商品储备企业。

中国华粮物流集团公司及其直属企业、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所属储备库接受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分公司及其直属库委托,承担的粮(含大豆)、食用油商品储备业务,按本通知第一条、第二条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四、承担中央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商品储备业务的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以及接受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分公司及其直属库的委托承担粮(含大豆)、食用油等商品储备业务的中国华粮物流集团公司及其直属企业、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所属储备库名单见附件。

承担省、市、县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商品储备业务的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名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税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明确或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发布。

名单若有变化,财政、税务等部门应及时进行调整。

五、本通知执行时间为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2013年1月1日以后已缴上述应予免税的税款,从企业应缴纳的相应税款中抵扣,2013年度内抵扣不完的,按有关规定予以退税。

六、有关部门在办理免税、退税手续时,要认真审核企业提供的相关材料,符合要求的及时办理。如发现不符合本通知规定政策的企业及其直属库,应取消其免退税资格。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2013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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