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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首次办理涉税事项有关问题的批复
| 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 文号:税总函〔2015〕419号 |
|---|---|
| 颁布日期:2015-07-3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首次办理涉税事项有关问题的批复
税总函〔2015〕419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纳税人首次办理涉税事项的请示》(深国税发〔2015〕115号,以下简称《请示》)收悉。鉴于深圳市实施“四证合一”登记新模式,由工商部门采集纳税人基础信息、登记注册的实际情况,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局在纳税人首次办理纳税申报或领用(代开)发票时,再对纳税人进行税种(基金、费)核定,税种(基金、费)范围为: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文化事业建设费。税种核定后,纳税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连续按期纳税申报。
二、同意深圳市地税局取消增值税、消费税附加税费的零申报,通过国税、地税合作和风险管理,实现强化征管的目的。
三、请你局按照《请示》中提出的配套管理措施,做好相关工作,减轻征纳双方负担,提高征管效率。
国家税务总局
2015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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