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南龛摩崖造像——西龛摩崖造像保护规划的批复
关于南龛摩崖造像——西龛摩崖造像保护规划的批复
| 颁布单位:国家文物局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5-04-13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
关于南龛摩崖造像——西龛摩崖造像保护规划的批复
文物保函〔2015〕1401号
四川省文物局:
你局《关于上报〈巴中市西龛摩崖造像文物保护规划〉的请示》(川文物保〔2014〕26号)收悉。经研究,我局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所报南龛摩崖造像——西龛摩崖造像保护规划。
二、对该保护规划提出以下修改意见:
(一)关于文物认定和评估
1.进一步深化价值评估,明确保护对象,梳理文物构成,充分考虑石窟类文物本体与载体的关系。
2.补充冻融、雷电等自然灾害评估内容。
(二)关于保护区划与管理规定。应进一步严格保护范围管理规定,明确保护范围内不得开展建设性工程。
(三)关于保护措施
1.调整文物本体保护措施,文物本体应尽量采用物理防护措施,慎用化学方式进行防风化和加固保护。
2.应明确选择部分石窟进行窟檐设计。
(四)关于专项规划
1.应根据文物本体和周边区域的不同消防需求,科学确定设施分布和具体消防措施。建议取消文物本体消防供水设施,以预防和移动灭火器措施为主;文物本体以外区域的消防措施应另行制定。消防设施属于基础设施,不宜列入防灾减灾规划。
2.进一步明确防雷措施,科学、合理地确定设施数量和布设位置。
3.展示利用规划应提出文物游客量的测定数据,合理规划游客数量。
4.建议将监测内容纳入管理规划。
(五)建议将一般保护区用地性质调整为文物用地。
(六)进一步修改完善规划文本、规范图纸,补充文物分布范围图和各专项规划的总图。
三、请你局指导地方人民政府组织规划编制单位,按照上述意见,对所报规划进行必要修改和完善后,于15个工作日内将经你局核准的规划文本图纸及相关电子档案等材料报我局备案。
四、请你局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的要求,将已经我局备案的南龛摩崖造像——西龛摩崖造像保护规划报请四川省人民政府公布,并督促地方人民政府将其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积极组织有关部门逐步实施。
五、规划中涉及的文物保护与展示、环境整治、相关基础设施建设等项目,实施前应制定具体方案并按程序报批。
六、请你局指导和协调地方人民政府在保护规划的指导下,进一步做好南龛摩崖造像——西龛摩崖造像的各项保护、管理工作,妥善解决土地用途调整、环境整治等可能涉及的问题,切实保护文物本体及周边环境安全,确保规划顺利实施。
此复。
国家文物局
2015年0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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