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信阳息县出土商代独木舟抢救性保护修复方案的批复

颁布单位:国家文物局文号:
颁布日期:2011-03-0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关于信阳息县出土商代独木舟抢救性保护修复方案的批复

文物博函〔2011〕798号

河南省文物局:

你局《关于报批信阳息县出土商代独木舟抢救性保护实施方案的请示》(豫文物[2010]267号)收悉。经研究,我局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所报方案。

二、应慎重考虑使用B72渗透加固后,再用氟硅树脂封护的必要性。请你局组织专家对此做进一步研究,并由你局核准实施。

三、请你局组织有关单位建立详细的文物保护修复技术档案,撰写文物修复报告,于每年10月30日前向我局报送项目年度执行情况报告,并于项目结束后3个月内将文物修复报告报我局备案。

四、你局可按照《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申请补助经费。

国家文物局

二〇一一年三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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