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组织参加第24届电视文艺“星光奖”评奖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办公厅文号:
颁布日期:2015-03-27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关于组织参加第24届电视文艺“星光奖”评奖工作的通知

新广电办发[2015]4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影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广播电视局,解放军总政治部艺术局,中央电视台:

由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主办、中国电视艺术委员会承办的2013——2014年度中国广播影视大奖广播电视节目奖——第24届“星光奖”评奖工作即将开始,请各单位结合工作实际,认真组织参加。现将评选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类别:

电视综艺节目(含音乐歌舞类、竞赛类文艺节目)、电视戏曲节目、电视纪录片、少儿电视节目、电视动画片、电视文艺栏目。

二、评选范围:

2013年3月1日至2015年2月28日在中央电视台及地方电视台播出的上述各类电视文艺节目。

三、推荐办法和报送要求: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局、中直有关单位、中央电视台须按照从严优选的原则,对所管辖范围内的参评节目进行初审,并将审查通过的参评节目报中国电视艺术委员会。

(二)参评电视节目的申报单位请认真填写《参评节目推荐表》(见附件);此表由推荐单位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局组织审查后、领导签字加盖省(自治区、直辖市)局宣传处(或总编室)公章;请将推荐表原件寄送中国电视艺术委员会。

(三)参评材料的报送要求:

1、《参评节目推荐表》盖章原件1份。

推荐表须用正楷完整填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局宣传处(或总编室)主要负责人及推荐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2、全套DVD光盘5套。

报送的光盘要求图像和声音均清晰,并贴注标签,标签以不影响播放为标准;不是同一个节目不要录在同一张光盘上。如出现质量问题或标签不清楚,将影响参评。

3、文字材料10份(用A4纸印制),内容包括:导演阐述、节目内容介绍、播出情况及社会反响介绍、主创人员名单。

所有文字材料及参评节目推荐表都须同时报送电子文本(邮箱附后)。

4、电子版剧照发到电子邮箱即可,如报送光盘(请装入信封,标明节目名称)请随材料一并寄到中国电视艺术委员会。

5、参评栏目要求开播一年以上,填写“参评栏目推荐表”(见附件),选录至少三期节目。

6、在评奖后期及颁奖筹备时,中国电视艺术委员会根据需要会要求报送单位提供材料,届时将另行通知(参评表中务必填写联系人及电话)。

(四)为宣传和推广评奖成果,中国电视艺术委员会对参评节目

拥有媒体展播权,并可将获奖节目制成光盘,用于非商业利益的推介、观摩、学习。对此有疑义者请提出声明,否则,以推荐单位盖章视为对此条款的认可。

四、联系方式:

参评节目要求的所有材料,请通过邮局特快专递(EMS)寄至:北京复兴门外大街2号中国电视艺术委员会“星光奖”评委会收

邮政编码:100045

联系电话:86097899860914288609348186094057(兼传真)

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报名截止时间:2015年5月15日

本通知及相关表格均可从“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网站”下载,网址:www.sarft.gov.cn

附件:1、中国广播影视大奖·广播电视节目奖(第24届“星光奖”)参评节目推荐表

http://www.sarft.gov.cn/shanty/resource/appendix/2015/03/30/20150407152238480742.doc

2、中国广播影视大奖·广播电视节目奖(第24届“星光奖”)参评栏目推荐表

http://www.sarft.gov.cn/shanty/resource/appendix/2015/03/30/20150407152238480742.doc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办公厅

2015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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