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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关于原产于萨尔瓦多的产品适用最惠国税率问题的公告
| 颁布单位:海关总署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4-12-08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
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88号(关于原产于萨尔瓦多的产品适用最惠国税率问题的公告)
经国务院批准,自2014年7月2日起,对原产于萨尔瓦多的产品适用最惠国税率。对2014年7月2日至公告发布之日期间申报进口的原产于萨尔瓦多的商品,已按照普通税率征收税款的,准予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多征税款的退还手续。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4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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