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审查结果(2015年第九批)的公告

颁布单位:环境保护部文号:
颁布日期:2015-09-17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公告2015年第57号

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审查结果(2015年第九批)的公告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原国家环保总局令第26号)的有关规定,我部对申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以下简称资质)的相关机构进行了审查。现将审查结果(2015年第九批)公告如下:

一、批准阿坝州中天环境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等2家机构乙级资质。

二、批准中国航空规划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等8家机构资质证书中的机构名称变更。

三、批准中国核电工程有限公司等16家机构资质延续,并对我部2015年第56号公告中中石化宁波工程有限公司批准延续的评价范围予以更正。

四、批准中冶东方控股有限公司等22家机构资质证书中的法定代表人或住所变更。

五、批准环境保护部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等2家机构注销资质。

六、不予批准中冶北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等7家机构资质相关申请。

审查结果的具体情况详见附件。上述第一至四项中的机构请于60日内到我部行政审批大厅领取资质证书(联系人:朱美,电话010-66556045,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南小街115号,邮编:100035),其中第二至四项中的机构应在领取资质证书时携带原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第二项中的机构应在领取资质证书前,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变更登记手续。上述第五项中的机构应于30日内将原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交(寄)回指定地点,并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注销或变更登记手续。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上述第二至五项中的机构原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同时作废,不得继续使用。

第六项中的机构不服本公告决定的,可在接到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不予批准原有资质延续和注销资质的机构,在原资质证书有效期和原资质等级、评价范围内已承接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需继续完成的,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连同编制委托合同等证明材料报我部审核。

附件:1.批准情况

2.不予批准情况

http://www.mep.gov.cn/gkml/hbb/bgg/201509/t20150924_310294.htm

环境保护部

2015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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