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请组织申报2011
关于请组织申报2011-2012年度国家文化出口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的通知
| 颁布单位:商务部 中共中央宣传部办公厅 文化部等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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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2-03-28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
关于请组织申报2011-2012年度国家文化出口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宣传部、文化厅(局)、广播电视局、新闻出版局,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及《国家“十二五”时期文化改革发展规划纲要》,商务部、中宣部、外交部、财政部、文化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新闻办共同修订发布了《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指导目录》(商务部公告2012年第3号,以下简称《指导目录》)。根据《指导目录》,商务部、中宣部、文化部、广电总局和新闻出版总署将组织认定2011-2012年度国家文化出口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请积极组织符合《指导目录》要求的企业和项目进行申报。各地宣传部、文化厅(局)、广播电视局、新闻出版局主管或业务指导的企业和项目分别向上述部门递交申报材料,并由上述部门负责初审;各地其他企业和项目向商务主管部门递交申报材料,并由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初审。中宣部、文化部、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主管或业务指导的中央直属企业及项目分别向上述部门递交申报材料,其他中央直属企业及项目向商务部递交申报材料。
二、重点企业的审核标准参照《指导目录》中的重点企业标准执行。重点项目的范围包括:文化出口公共服务平台;文化产业境外投资和合作项目;入选国家、世界非物质文化遗产等名录并实现出口的文化项目;其他具有代表性的项目。
三、商务部、中宣部、文化部、广电总局和新闻出版总署将对通过初审的企业和项目进行联合评审,认定2011-2012年度国家文化出口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并发布《2011-2012年度国家文化出口重点企业目录》和《2011-2012年度国家文化出口重点项目目录》。
四、请指导申报单位认真填写申报材料。申报重点企业请填写《2011-2012年度国家文化出口重点企业申请认定表》(附件1),申报重点项目请填写《2011-2012年度国家文化出口重点项目申请认定表》(附件2),并提供相关材料。申报材料要求真实准确,简练扼要,上述材料也将作为申请2012年度文化出口支持资金的重要依据。
五、请根据申报情况填写《2011-2012年度国家文化出口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申报和初审汇总表》(附件3)。各地宣传部、文化厅(局)、广播电视局、新闻出版局请于2012年4月30日前将本部门申报材料和汇总表送至本地商务主管部门;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请于2012年5月10日前将本地全部申报材料和汇总表报至商务部。中宣部、文化部、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请于2012年5月10日前将本部门申报材料和汇总表送至商务部。
所有表格电子版可从商务部服贸司网站(http://fms.mofcom.gov.cn)下载。
联系人:
商务部服贸司朱雪琴兰天山
电话:010-65197093,65197167
传真:010-65197378
电子邮件:[email protected]
中宣部改革办罗杨
电话:010-83083134
传真:010-83083239
电子邮件:[email protected]
文化部文化产业司辜科伟许蓉
电话:010-59881877,59881793
传真:010-59881793
电子邮件:[email protected]
广电总局国际合作司周继红
电话:010-86093671
传真:010-68010174
电子邮件:[email protected]
新闻出版总署对外交流与合作司于华颖赵海云
电话:010-83138753,83138751
传真:010-83138755
电子邮件:[email protected]
附件:1、《2011-2012年度国家文化出口重点企业申请认定表》
2、《2011-2012年度国家文化出口重点项目申请认定表》
3、《2011-2012年度国家文化出口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申报和初审汇总表》
http://www.mcprc.gov.cn/sjzznew2011/whcys/whcys_gzxx/201204/t20120405_235880.html
商务部办公厅
中宣部办公厅
文化部办公厅
广电总局办公厅
新闻出版总署办公厅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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